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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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 申报材料审查要点江西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第一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许可程序与申报材料第二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报材料审查要点第一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法律依据、许可程序与申报材料一、许可依据;二、许可证有效期限;三、许可证延续的依据;四、许可证的办理;(一)提交申请材料;(二)许可证延续程序;(三)许可证延续决定;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法律依据1、2004年8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2、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

3、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0项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2002年7月1日,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

4、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规定1、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十六条第三款: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三、许可证延续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

5、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办理(一)提交申请材料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消毒产品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共十二条(略)(二)许可证延续程序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五条 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第八条 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7、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三)许可证延续决定1、准予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受理延续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2、不予延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生产现场不再符合现行法定要求的。(二)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或卫生部规定的行为后未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意见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同一

8、违法行为多次发生的。(三)提供虚假材料的。3、许可证延续的其他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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