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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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强制类事项及流程图行政强制类共11项序号35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5-7-C001000行政权力名称代为履行清除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违法行为的强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第六十

2、四条(一)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联系电话0830-312364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

3、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行政强制类共11项序号36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5-7-C002000行政权力名称代为履行清除饲养宠物、信鸽或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违法行为的强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

4、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联系电话0830-312364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

5、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行政强制类共11项序号37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5-7-C003000行政权力名称代为履行清除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强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规定:“禁

6、止有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城镇环境卫生行为。”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七)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联系电话0830-312364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7、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行政强制类共11项序号38行政权力编码00835405-7-C004000行政权力名称代为履行清除乱涂、乱刻、乱画或者张贴各种宣传品违法行为的强制实施主体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8、“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代履行办理部门泸州市江阳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联系电话0830-3123641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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