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永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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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永平县林业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三)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四)单位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路201号(五)邮政编码:672600(六)投诉举报电话:0872—6520749二、行政执法依据永平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1月1日第六届人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3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71号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大常委会1989年3月1日2009年8月27日-210-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正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6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3月1日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7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月1日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1992年3月1日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210- 10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2016年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12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业厅2004年10月1日省人大(第5号)公告13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林业厅1999年1月1日省人大(第12号)公告14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林业局2003年1月20日国务院(第367号)令15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林业厅1998年11月1日省人大(第10号)公告1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2013年3月1日国务院(第635号)令17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210- 19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厅1996年11月1日省政府批准公布20森林植物经营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27日林护通(1998)43号2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1989年12月18日国务第43号令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十四项)第一项:林木采伐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210-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3人分管领导姓名:蔡天云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灿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9杨荣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79任雪松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5办理时限:13天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210-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木材运输行政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210-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3人分管领导姓名:蔡天云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灿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9杨荣伟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79任雪松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5办理时限:5天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木材运输证、商品调拨单、合法的木材来源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木材运输许可证;信息公开。-210-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二)-210-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加工;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蔡天云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灿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9张文景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98马克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4李银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1办理时限:13天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土地证明、加工设备,定型产品,合法木材来源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信息公开。-210-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审核档案;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追责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及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部门法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大理州林业局转发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大林【2015】62号文件)>)。(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不足20-210- 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七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2人分管领导姓名:蔡天云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灿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9田毅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9办理时限:20天是否收费:是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是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地使用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10-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地使用作业设计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林地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征用、占用林地审核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需要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210-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逐级向上提交材料并由用地单位交纳森林林地植被恢复费,并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2人分管领导姓名:蔡天云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张灿云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9田毅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89办理时限:20天-210- 是否收费:是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是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地使用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地使用作业设计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林地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10- 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210-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地使用作业设计、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地使用作业设计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林地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项: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10-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210-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或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进入或不准予进入的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审批-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州、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高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210-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审批(榧木、榉树、红椿)-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朱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为机构。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科学、人工培育、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第七条:需要出口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出口者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第八条:运输珍贵树种,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特种运输证件。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210- 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珍贵树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不履行保护珍贵树种的宣传教育等法定职责致使珍贵树种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0- 第十项: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州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究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210- 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或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进入或不准予进入的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10-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210-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项:收购、驯养、繁殖“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州、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高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210-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王永兴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王永兴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6李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64云经国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39施慧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47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210-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项:行政许可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210- 何军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74毕群芳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91高永芬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54张字忠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DL02499办理时限: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是否收费:否。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地考察情况记录表(苗木专用)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210-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而予以审核同意的;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补充完整)第十四项:行政许可名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210-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办理时限: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办结。是否收费:否。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否。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森检机构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档案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210- 、对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法定条件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条件而予以签发同意的;4、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植物检疫证书》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符合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发生使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共七十五项)第一项:盗伐森林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210-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0.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2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15立方米至0.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至15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3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立方米至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5株至20株以下的;、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至5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10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至15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210-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滥发林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210-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细化、量化行政出发自由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10- 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0.5立方米至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株至35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5倍的罚款株以下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立方米至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35株至5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2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至25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5立方米至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0株至50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达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0株至750株以下的;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210-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非法收购林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下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至15立方米以下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1-210-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5立方米至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210-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2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三)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毁坏林木1.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80株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210-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毁坏林木1.5立方米至3立方米以下或幼树80株至160株以下或价值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毁坏林木3立方米至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60株至250株以下或价值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3、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或林木的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恢复原状; 3、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没收财物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10-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下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10- 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21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六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行政处罚类型: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5至10亩[不含10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3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210-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至5亩(不含5亩),且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2.5亩以上(不超过5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在7.5亩以下者]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至5亩[不含5亩,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1至3亩(不含3亩)]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亩以下[其中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数量达1亩以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210- 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无木材运输证非法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6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3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货主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210- 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九项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着承担,并处恢复林地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着承担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210- 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210- 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十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210-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1000元以上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1000-500元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林木价值或者变卖所得达500以下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210-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十一项: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210-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210-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十二项: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210-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标准:处罚标准违法事实细化情形裁量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210-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十三项: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一条。第十四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一条。第十五项: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210-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六、三十七、四十一条第十六项: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收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210- 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210-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十七项:对未获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210-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210-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十八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210-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十九项: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二十项: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二十一项: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10- 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二十二项: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210-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二十三项:对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10-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项: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210-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210-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项: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210- 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210- 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项: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210-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项: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10-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废弃物;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项: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污水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210-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超标排放污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210-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项: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210- 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210-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项: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当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界标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一般湿地的界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210- 、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一项:对在湿地范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三十九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210-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项: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10-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210-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项:对擅自在湿地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五)采矿、采挖泥炭。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10- 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项: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210-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项:对湿地范围内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采矿、采挖泥炭;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210-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项:对在湿地内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210-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项:对在湿地内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210- 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项: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210-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项:对在湿地内乱扔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210- 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乱扔垃圾。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项:对在湿地内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21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210- 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项:对在湿地内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10-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项:对在湿地内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项: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项: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210- 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210-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项:对未经批准在湿地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210-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21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吊销、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0-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四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210-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没收、罚款、吊销。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210- 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210- 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四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0-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2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项:违法行为名称: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210- 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10-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2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涉及职权交叉)。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210-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2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2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10-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210- 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210- 、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21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210-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21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210-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210- 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21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210-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2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210- 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10-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五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2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210- 第五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210- 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210-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项:违法行为名称: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0-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设定依据: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于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两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210- 、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210-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210- 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210-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对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210- 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210- 、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210-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210-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21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第六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210- 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210-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第六十六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应当经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检,逾期未补检的,没收林木种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210- 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210- 、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210- 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210- 、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项:违法行为名称: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赔偿、罚款。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210- 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210- 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210- 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七十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210- 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210-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项:违法行为名称: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210- 、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2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项:违法行为名称: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限期除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210-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10-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三项:违法行为名称: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210- 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210-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四项:违法行为名称: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210- 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210- 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五项:违法行为名称:对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分管领导姓名:赵建刚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刘国栋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210- 行政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名称执法类别证件编号何军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74毕群芳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1高永芬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54蒋海波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61张字忠行政执法证林业YDL02499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10-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乱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三)行政强制(共十二项)1.行政强制措施(共十项)第一项: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的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补种树木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四条:-210-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2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依据补充)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210- 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限期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10-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210- 、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210- 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21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限期恢复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210- 、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六项: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捕回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恢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210- 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0- 第七项: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210-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项: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210-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十一条。第九项:违法行为名称: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法强制执行-210-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210-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违法行为名称: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法强制执行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210- 、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追责依据: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九条,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一条。2.行政强制执行(共二项)第一项:收缴采伐许可证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收缴采伐许可证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21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210-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第二项: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执法岗位职数:5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2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追责依据: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非法定责令整改而要求整改的;2、改变需要进行代整改的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整改范围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整改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整改费用财务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其他执法行为(共一项)第一项:征占用林地审核(初审)执法行为名称:征占用林地审核(初审)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机构:永平县林业局-210- 执法岗位职数:4人执法责任: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使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使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追责依据:地方法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210- 永平县林业局2016年7月10日-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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