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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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三)法定代表人:张占伟(四)单位地址: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21号(五)邮政编码:672600(六)投诉举报电话:0872—6520641二、行政执法依据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行政执法依据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时间文号/令号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月1日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2013年1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3月1日4《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2、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5月1日公告(第11号)5—71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6《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1日第58号公告7《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00号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01号9《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10《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1月1日12《大理白族自治州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1月1日1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1日建设部令第131号—713—16《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1月1日17《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2006年4月15日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4项)第一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

4、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执法机构:永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股执法岗位职数:3分管领导姓名:李智火执法机构负责人姓

5、名:谭正祥—713—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谭正祥,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037062李勇,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99445张馨,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编号YN189341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送达建设项

6、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二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71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7、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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