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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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法律地位台湾地区的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证机构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立,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近年来,台湾地区公证事务激增,但受编制所限,公证人员较少,公证质量难以保证。因此,1999年4月21日,台湾地区《公证法》借鉴拉丁公证制度的特色,引入民间公证人制度,由司法院遴选民间公证人在所属地区法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处所设置事务所办理公证事务,与法院公证人制度并轨实行。在我国モ,公证机构是公证处。1994年公证机构改革前,我国的公证处依据1982年易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

2、行条例》苒设置,是国家行政机关模式。1994年弑公证改革后,一部分公证处相继改为事业钆单位,也试点成立合作制公证处,形成了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作制三种模式。ㄜ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以《国务怠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ц的复函》批准司法部实施《关于深化公证价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现有行政体制的偌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镂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毒、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12/12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ヱ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

3、霄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根据现行改革方案邡,我国行政体制公证处将全部改为事业单リ位。我国公证制度实行以处为本原则,即国家证明权赋予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构,公证员只有在公证处执行职务鸿,不具有独立性。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眭工作改革的方案》将公证处确定为“中介喁组织”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簪业务、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瘁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鼠人,公证员也就不再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斓。公证机构不分级别,相互之间没有隶属绦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⒂两名以上的公证人;②有30万元以上的瘳资产;③有自己的名

4、称和章程;④有固定戈的办公场所。二、公证人资格关于公嘛证人资格,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有严格燹的“市场准入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人任职资格取得条件ぇ的限制;二是公证人执行资格取得条件的昏限制。㈠、台湾地区对公证人任职资格擒的条件限制与选择法官一样,实行严格的乏考试制度。法院公证人,应具有《司法人12/12粉员人事条例》第23条第1项所规定的资越格:公证处佐理员、辅助法院公证人办理亩公证事务,应上具有法院书记官任用资格兰遴选。法院公证人、公证处佐理员由地方捃法院或其分院法官、书记官兼任。台湾й地区《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民间公证人的任职资格:①经民间公证人考试及

5、格萄者;②曾任法官、检察官,经铨叙合格者ま;③曾任公证辩护人,经铨叙合格者;④曾任法院之公证人,经铨叙合格,或曾任民间之公证人者;⑤经高等律师资格考试江及格,并执行律师业务三年以上者。第26条规定了禁止担任民间公证人的情况:欠①年满70岁者;②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垣上之裁判确定者,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泼此限;③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④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盒未届满者;⑤曾依本法免职或受撤职处分者;⑥曾受律师法所定除名处分者;⑦受Α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⑧受禁治产之疽宣告,尚未撤销者;⑨因身体或精神障碍魑致不能胜任其职务者。对公证人的要求较б高,有利于维护

6、公证质量、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台湾地区《公证法》又对交通不便地区的民间公证人作了补保充规定,允许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醋学、独立学院法律系、法律研究所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法律学术、法学研究蚬所毕业,并任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官办理й民刑事记录或委任第五职能公证佐理员四轹年以上,成绩优良,经审查合格者,遴选12/12疔为候补公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炻法》第8条规定:“担任公证人应当具备秽下列条件:①23岁至65岁的中华人民遛共和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品行徨良好;④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钟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

7、人:①受过刑箐事处罚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③受过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餍业证书处罚的;④其他不适宜担任公证人T的情形。”㈡、台湾地区对执业公证员┥的执业资格限制较多。台湾地区民间公到证人在任命后,非经践行下列各款事项,揭不得执行职务:①向所属地方法院或其分恤院登录;②加入公证人工会;③参加责任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④向所属地方法院或龊其分院提出职章、钢印之印鉴及签名式。╈但民间公证人员在任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①受刑事裁判确定者,但非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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