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ID:12093484

大小:4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5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_第1页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_第2页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_第3页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_第4页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 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 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美国总统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L.Atarling  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燕路。  法定代表人:邓少怡,该厂厂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功力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

2、一审第三人):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  原审上诉人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美轮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其与原审被上诉人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以下简称菲达厂)、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公司)、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提审期间,菲利公司因未进行年检、长期歇业以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已经于1997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没

3、有任何公司表示承受菲利公司的债权债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菲利公司在本案中的当事人地位。  原审判决认定:1993年7月29日,被上诉人菲达厂与新加坡艺明灯饰公司(GBLIGHTINGSUPPLIER以下简称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菲达厂向艺明公司出口一批灯饰;菲达厂发货后,以传真的形式将提单发出;艺明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达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后,再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艺明公司;若有违法提货的行为,以诈骗论。  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菲达厂于1993年8月14日委托被上诉人长城公司办理910箱照明

4、灯具和变压器的出口手续,8月21日委托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办理783箱照明灯具的出口手续。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后,交由其下属即被上诉人菲利公司负责办理。长城公司、菲利公司分别在黄埔港以托运人名义,把装有菲达厂货物的两只集装箱装上上诉人美轮公司所属的“EAGLEWAVEV.002”轮和“EAGLECOMETV.112”轮,委托该公司承运。美轮公司为此给长城公司、菲利公司分别签发了编号为APLU023158043、APLU023157949的一式三份记名提单。两票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美轮公司,收货人为艺明公司,装

5、货港为黄埔,卸货港为新加坡,运费预付。黄埔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两票提单项下货物的贸易术语是FOB,货物价值分别为58994.148美元、39669美元。  上述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艺明公司未依协议给被上诉人菲达厂付款,却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先后于1993年9月16日、9月17日致函上诉人美轮公司,要求美轮公司将两票货物交给其指定的陆路承运人YUNGXIE运输(私人)有限公司承运,车号13445880000C,并保证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后果。新加坡港务当局证实,这两票货物已分别于1993年9月16日、17日

6、交付放行。  上述两票货物提单背面的首要条款均规定:“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交付受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协议的条款调整,包括......(3)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条款或经1924年布鲁塞尔公约修改的1921年海牙规则生效的国家内一个具有裁判权的法院裁决因运输合同而产生争端的规定。”持有上述两票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的被上诉人菲达厂以上诉人美轮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长城公司、菲利公司同时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诉讼,并表示支持菲达厂的诉讼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裁定准予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作

7、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美轮公司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判决:美轮公司赔偿菲达厂货物损失98666.148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3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流动资金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美轮公司不服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按照双方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或者新加坡法律。凭正本提单放货,

8、在国际惯例中是针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可转让提单而言的。中国法律明确要求,承运人只能将记名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的保证,而不论正本提单如何。另外,被上诉人不通知美轮公司暂停向记名提单所记载的收货人交货,放任损失的发生,后果应当自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