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分享】论不当得利情形下侵占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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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不当得利情形下侵占罪的成立关键词:不当得利;财产犯罪;侵占罪被捕内容提耍:不当得利不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当然也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不当得利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所得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因其行为已经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种类物的不当得利应构成侵占罪,因为设立侵占罪的旨趣在丁•保护各类财产;不表现为物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侵占罪,因其根本无法持有;不当得利是否善意取得不影响侵占罪的成立。关于不当得利与犯罪的关系,也即不当得利情形下是否存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在学界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一、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

2、最后性原则的立场,认为民法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发生后,采用民事制栽手段强令当事人履行。而刑法应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特点,不应对民法上已作出专门规定加以强制返还的情况再进行干涉[1]。不当得利在民法上已有完善制度,刑法不应当再介入。这种观点不但否定了不当得利的成立侵占罪的可能,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当得利成立犯罪的可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不正确。首先,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考察,不当得利具有成立犯罪的余地。一般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中,属

3、于不当得利却构成犯罪的比比皆是。例如盗窃罪中,行为人窃取的他人财产,从性质上将是不当得利。又如,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情形中,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从本质上也是不当得利。其次,持否定论的观点之所以会得出刑法不应当介入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当得利的情形下没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的结论,是在逻辑上存在问题。持否定论的观点预先把不当得利完全限定在民事领域,认为不当得利是一个完全民法意义上的概念,再来论证不当得利不应当适用刑法调整。如果只在民事领域存在不当得利,否定论的观点自然成立,但是,不当得利本来就延伸在刑事、民事领域,刑事领域也可能存在不当得利。否定论的观点在逻辑上的错误在于把自

4、己要论证的结论预设为论证的条件。民事具体制度和刑法规定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民法上有无保护与刑法上是否成立犯罪是两回事[2]。并不是民法中规定的事项,刑法就不再予以调整。一定的行为或者状态,在特定的范围内归属民法调整,超越了特定的范围,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可能就换归刑法调整。具体对不当得利而言,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与犯罪行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事实上,不当得利、民事侵权中原本就有一部分构成犯罪[3]。所以说,以不当得利在民法上有相关规定为由,而排除刑法的介入,显然是不对的。即使从民法角度看属于不当得利,也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不阻却犯罪的成立,在不当得利的情

5、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是否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二、不当得利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论者所秉持的一个理由是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重要区别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产生了明知是他人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得利之前,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4]。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不当得利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民法上,依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是否知情,将不当得利分为

6、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指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指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可以看出,在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的情形下,受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故意。例如,在合同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中,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履行合同己经完毕,但是,对出让方继续传送货物的行为,既不提醒也不制止。受让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的恶意取得。其次,以受益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来否定不当得利可能构成侵占罪,是行不通的

7、。因为,侵占罪并不是以取得财物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取得代为保管的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在其拒不交还时其犯罪的故意才彰显出来。与此类似,不当得利本身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时才成立犯罪,根据犯行与犯意同时存在的理论,其拒不归还时的心理态度才是需要考察的对象,拒不归还本身说明了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见,受益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侵占罪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为善意,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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