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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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6版)甲方:扬中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扬中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方面政策规定。第二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

2、,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规、质量合格、安全有效,并接受甲方的监管。第三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第四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商品(含药品、医用材料等所经营的全部品种,下同。)进销存管理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商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

3、致并及时入账;商品进销存按甲方的要求和规范实行电算化管理,具备实时上传出库和定时上传库存等功能,甲方有权随时通过进销存管理系统查看或现场稽查乙方商品进销存情况。乙方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8理与商品进销存管理账账相符。第五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并进行宣传,包括定点申报材料中确定的常用药品的最高限价、优惠率、实际销售价格及承诺的优惠条件;销售药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保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标识,保证参保人员的消费知情权。常用药品价格须按定

4、点申报价执行,如确需调整须经甲方批准同意。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提价的,该药品刷卡金额甲方不予支付。第六条乙方应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备药率须在80%以上;常用药品必须保证100%的上柜率,销售量在同类药品中保持领先。所有商品均须有条形码(中草药除外),销售时条形码以扫码方式读入。乙方达不到上述标准,限期整改。逾期仍有项目不达标的,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第七条乙方不得在店堂内经营生活用品、食品等,不得进行药品促销及广告宣传。保健品必须和药品

5、分柜销售,且在显要位置有“保健品不可刷卡”标牌。第八条乙方不得将本药店的柜台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内不得有厂商药品促销员。第九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医保信息系统管理规定,配备熟练的计算机专(兼)职操作人员及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通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不得擅自变更网络线路或私自安装医保信息系统。涉及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的,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经甲方测试验收通过。乙方应及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和核对医保信息,8由于未及时发送和核对,导致信息数据丢失造成损失,由

6、乙方负责。第十条乙方应有专人负责医保远程监控系统的维护,如出现故障须及时通报甲方,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排除故障,不得遮盖或人为损坏监控系统。第十一条乙方需提供24小时配售药服务(甲方认可的乡镇定点药店除外),在显著位置要有夜间服务标志(包括服务电话、门灯和门铃),以方便参保人员辩认购药,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乙方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期间,需有明确不能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标志或提示,被取消定点的不得悬挂、张贴医保定点药店标志。第十二条除甲方确定的专供药品外,参保人员购药一律用社保卡结算。购药结束,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

7、专用药品销售票据。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乙方购药,乙方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人、卡(证)一致方能配售药。如发现购药者与所持社保卡不符,或因社保卡照片模糊、购药者故意遮掩等原因导致难以辨认的,乙方应谢绝配药,同时记下社保卡号,报告给甲方;乙方如仍予以配售药的,按冒名刷卡处理。参保人员投诉社保卡在乙方被冒刷,经查实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参保人确因年老体、患病等行动不便原因需亲属代为配药的,应办理代配药手续。代配药手续为:代配人出示本人及社保卡所有人的身份证,乙方对代配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配药时间等进行登记,

8、代配人签名。第十五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配处方药时,药师应按规定给予认真审核,其处方医师须是该医疗机构的有医保处方权的医师,处方须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加签章。同时乙方应留有参保人员的购药处方存根,以备甲方稽查。8第十六条乙方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中药师)在岗,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第十七条乙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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