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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贺政办发〔2010〕20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0〕20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贺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
2、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
3、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核定,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架空层用作公共通道、绿化、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4、 第四条 容积率是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开发强度、建筑后退红线等规划条件和建筑体量方案(含建筑
5、长、宽、高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及建筑体量方案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为将贺州市建设有贺州特色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华南生态旅游名城,规划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绿地率不得低于:新区建设项目33%,旧城改造项目28%,工业区项目25%; 2.停车位不得低于:商业建设项目按照规范执行,新区建设项目按住宅户数1:1配备,旧城改造项目按住宅户数1:0.7配备; 3.建筑红线后退:按规定的建筑后退为基础,每加高一层,建筑后退
6、增加0.5米; 4.在规划区范围有石山的,在山体起伏点起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在山体起伏点起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容积率指标。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严格审查容积率指标,并对各环节审批结果公示;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2.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3.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4.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同时,还
8、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5.城市总体规划或专业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6.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7.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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