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建立个人消费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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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应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发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核心。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破产法都给了债务人复苏经济的机会,破产免责主义使得债务人能够从负债累累中逃脱开来重振旗鼓,自由财产制度使得债务人可以保留生活的必需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也是人性化的设计,是社会文明的体现。  据媒体报道,2001年香港的破产申请突破12,000件,2002年接近27,000件,2003年稍降至22,

2、000多件,破产名人包括谢瑞麟珠宝前主席谢瑞麟,著名艺人、歌手钟镇涛、大快活创办人罗开福及上市公司兆锋陶瓷前主席李兆锋等。香港市民对名人破产已经见惯不惊,皆因为个人破产概念早已深入人心。  在英、美、日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破产都是先从个人开始,先有个人破产,再有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和熟练运用反映了一国市场化的成熟程度。世界银行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2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建议我国的破产法应当覆盖自然人破产。随着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经济成熟度的提高,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在我国已相当迫切。  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重要意义  首先,个人消费

3、信贷业务飞速发展,政府有责任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的风险。  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加速发展。据香港金融管理局2005年3月的报告(《亚洲区的个人信贷增长情况》),我国个人信贷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已经由1999年的1.7%,2000的4.8%,发展到2001的7.14%。截至2004年6月,个人信贷组成项目中,住房按揭贷款占83%,信用卡占6.4%,其他占10.6%。个人信贷总额占各类贷款总额的百分比由1999年的1.5%,发展到2000年的4.3%,2001年的6.2%,2002年的8%,200

4、3年更达到10%。  个人信贷的强劲增长,虽然能促进消费,使金融机构增加盈利,但也蕴含着新的风险,有可能影响金融及宏观经济的稳定。香港的经验表明,当信用卡坏账率由1998年底的4.1%升至2002年9月的高位14.6%时,破产申请的数量也相应地由1998年的每季不足1000宗猛升至2002年的每季约7000宗。由此可见,过度信贷极有可能造成个人财务危机。  我国近几年一直鼓励借贷消费,住房、汽车、教育、个人消费贷款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民间有舆论认为,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政府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因为信贷消费的充分发展乃是政府出于拉动内需的需要,传

5、媒在政府示意下"过度"宣扬超前消费、借贷消费,但是如果因过度借贷而出现恶果,却要由消费者来承担个人破产的风险,这实在是政府之过,而非老百姓之过。撇开正确与否不说,此言论的出现已经说明政府提醒公众注意个人破产风险应是当务之急。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防止社会动荡、金融危机,尤其是提醒年轻一代理性消费。  美联储每年都很关注两个基本数据,收入的40%以上用于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以及那些逾60天没有偿还债务的家庭数量。如果这两个数字过高,则往往预示着金融危机的出现。  过度负债消费,除了个人走向破产边缘,昔日优良的银行消费信贷资产也将演变成呆账、坏账,房地产、汽车等行业会因过度

6、提前消费而出现衰退,进而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社会动荡。  现在,家庭、个人也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主体,以个人名义理财变得相当普遍。在我国,一个劳动者有劳动能力的年限不过是三四十年,可是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长年限是三十年,首付最少的只有两成。这三四十年中,子女出生、教育支出、疾病、意外伤害、父母不测都需要大笔开支,通货膨胀、利率上升及失业风险无处不在,可现在的年轻人,似乎很少考虑到这些。新兴名词"城市负翁"、"负资产阶级"的出现,充分说明了超前消费可能带来的个人破产风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无疑将给热衷于狂热超前消费的年轻一代一个警告。再次,个人破产法的缺

7、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济"变成"公力救济"  尽管这些年来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消息称,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有450万件。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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