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对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影响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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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WTO对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摘要论WTO对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影响及对策一、影响我国金融法制的WTO法律框架中的主要制度。(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责任与纪律。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影响国内金融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2、透明度原则将是我国金融法制革新的有力约束机制。3、国内规章及其认可的义务更进一步加重了我国金融法制变革的任务。(二)市场准入机制对我国金融法律的冲击。(三)国民待遇问题1、现有法律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作了严格的区分。2、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及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甚为严格。3、我国国民待遇的行政性和不确定性。二、加入

2、WTO后我国银行法制的局限性。(一)现有银行法律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则方面与WTO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精神有不相符之处。(二)在银行法制的创制及公开方面,存在不少与WTO法律原则或制度不协调的地方。(三)在具体制度的选择方面,有诸多制度与WTO法律制度相抵触。(四)在银行法制的系统化与内部协调方面的缺陷将构成对WTO法律制度的直接或间接的抵触。(五)在银行法制促成监管的有效性方面的不足。三、我国银行法制变革的对策。(一)在思想上应充分重视加入WTO的契机,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银行法律。(二)要注意更新银行法制制度,在适应WTO法律制度要求的过程中,重构我国银行法制理念

3、。(三)应注意运用WTO法律制度中允许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待遇。(四)对现有银行法制的变革任务的艰巨性必须有充分的认识。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全球国际组织。我国加入该组织后,将按照我国的承诺接受WTO法律框架的约束。WTO法律框架针对金融领域的制度在其整个体系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金融服务协议》等更是直接构建了WTO体系中的金融服务领域的一体化游戏规则,各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作出自己的承诺。我国在入世时已经作出比较明确的承诺,加入该组织后,这些承诺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我国金融

4、法制。一、影响我国金融法制的WTO法制框架中的主要制度。(一)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责任与法律。《服务贸易协定》从如下几方面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责任与法律、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增加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国内规章等。61、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影响国内金融法制的一项重大原则。该原则指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任何国内立法和措施所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在由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供给者时,也必须立即地、无条件的、完全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供给者,这项原则意味着我国通过个别协定赋予特定国家的金融机构入境或优惠待遇的做法将面临冲击和挑战。2、透明度原则将是我国金融法制革

5、新的有力约束机制。它要求所有成员方必须及时地将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方依据《服务贸易协定》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国内法的修订和颁布的情况通报给其他成员方,以使这些成员方能及时地了解有关变化。通报的内容包括了新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指定,也包括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修订。透明度原则将为我国金融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度上,有权机关必须能及时地通告,提供查询服务,并能对其内容的选择作出合理的解释。第二,在实体内容上受到有关成员方的监督。因为成员方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构建和修改中存在违背WTO法律制度要求的内容通过适当的机制提出抗辩

6、,我国将不得不接受相应的有约束力的修正要求。这意味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创制者必须熟悉WTO法律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我国所作出的具体承诺,而且能够充分维修和保障国内属民利益的同时将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国内法制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第三,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同样也受到了WTO法律框架的制约。因此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更高的法制和相关的业务水平,而且应更为谨慎地履行职责。第四,整理、废止和修改法律法规的任务将大大增加尤其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整理工作将极为艰巨。因为我国不少的法规、规章在不同程度上都与法律或WTO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抵触。这种状况在法律制度公开,并接受外来监督时,

7、则会促成创制者必须进行彻底地整理。3、国内规章及其认可的义务更进一步加重了我国金融法制变革的任务。因为该项要求各成员方在公平、客观、公正、公开和促进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已承诺开放的金融服务部门,相关的规章必须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为保障其他成员方在我国将承诺的金融服务部门中的权益,我国应及时建立与承诺有关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保证客观公证地解决国内立法可能给其他成员方造成的损害。(二)市场准入机制对我国金融法律的冲击。《服务贸易总协定》在特定义务的专项规定上作了原则性要求,首先要求成员方在服务提供方式上,每一成员

8、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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