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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结构性基础的公民社会 摘 要:古典自由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种真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人的“理性不及”与公民社会传统的秩序支撑。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干预主义,强调多边主义只是一种补充保障,自由国际经济法秩序必须从国内市场经济、单边自由贸易及其制度化法治开始,但最终植根于国内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习俗、宗教和传统。自治型公民社会的衰落与干预型公民社会的兴盛表征了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国际经济法体制及其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在古典自由主义基础上复兴公民社会及其非正式文化传统秩序,是国际经济法合法性危机的根
2、本解决之道。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古典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公民社会 在任何社会里,集体行动都是必不可少的。[1](P1)作为一种社会历史上的集体行动方式的公民社会,古已有之。[2](P43-52)作为一种与政治国家对应意义上的现代性话语的公民社会,只是近代以来的独特现象。[3](P77-100)作为一种强大潮流的跨国主义的全球公民社会,则是1980年代末期以来的人文景观。[4](P23)在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指非政府组织,而是指介于个人、家庭与国家、国际制度之间的一种结构性场域,它包含了私人领域(即市场)、志愿性社
3、团(包括非政府组织)、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四大结构性要素。[5](导论P4-5)国际经济秩序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也同样可以追溯至民间自生自发的古代商人法,并且逐步形成了一套复杂多层的包括民间的与国家的、私法的与公法的各国与国际一般规则框架体系。[6](P16-24)如今,国际经济法更是形成了一种法律化、司法化乃至宪法化的强大潮流,即国际经济法革命。[7](P33-61)但是,这种国际经济法革命在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大潮中却越来越伴随着挥之不去的合法性危机。[8](P112-121)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对于公民社会与国际经济法之间
4、的复杂关系尤其是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解释进路和可能的解决思路。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体制解释性前提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困境 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首先认同个人自由和个人选择”,[9](P3)但是,不同进路的自由主义理论对于个人主义的理论解释却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根本分歧。 建构论唯理主义的主流自由主义理论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假设的是抽象的、孤立的、自私的、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子式的“经济人”。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受到了来自保守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形形色色整体主义理论的广泛批评,并被认为是一种不可能
5、实现的“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建构”。卡尔·波兰尼在分析自1815年至1914年欧洲百年自由经济与国际和平及其随后突然降临的大萧条与世界大战时认为,正是这种原子论个人主义及其经济自由主义所鼓吹的10“自我调节的市场”运动及其相应的“推行契约自由原则”的国家,意欲让传统自然的社会关系反被嵌入人为建构的经济体系,将人和自然变成商品,使之受“原子主义和个体主义的组织”及其市场规律支配,但是,人和自然所具备的神圣属性将拒绝自身的商品化,从而引发了“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及其相应的国家社会保护立法。这意味着,正是“人为建构”的“自我调节的市场”
6、运动引发了“自发分散”的“自我保护的社会”运动,造成了各国内部和国家之间不断加剧的紧张,最终导致了大萧条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等悲剧性后果。[10]简而言之,这种双重运动的结果就是,自由主义产生了自己的敌人即形形色色集体主义乃至极权主义。 但是,古典自由主义学者一般认为,这种批评并不能适用于源自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演进论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及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这种古典自由主义实际上是更加面对真实世界的,也是更加现实主义的。斯蒂文·霍维茨指出,根据苏格兰启蒙运动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斯密、门格尔和哈耶克的观点,“人并不秉赋什么超级理性
7、,相反,他们总是容易出错,并且常常是短视的,时时需要他人所拥有的知识的指导。”[11](P195)拉齐恩·萨丽(RazeenSally)则强调,“事实上,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亚当·斯密、休谟、柏克、托克维尔,以及近来的伯特兰·德·儒弗(BertranddeJou2venel)和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Oakeshott),都极端地尊崇涵蕴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体之中、包围和塑造个人的道德、传统和习俗。斯密的《国富论》和休谟的《人性论》没有半句提到在每个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的原子化的或道德败坏的个人。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
8、家的观念中,社会不可能呆板地和单纯地根据交换和契约运转。事实上,“惟有从大量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自发性群体’(比如家庭、教会、地方社区)和自愿性社团中‘自发形成’亦即非正式地、历史地‘成长’出来的支撑社会协作的规范,才能维系交换和契约。”[9](P7)哈耶克同样强调这种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