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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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公示效力之国际比较[摘 要]物权公示的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以物权公示兼具物权权利公示和变动公示的性质为基础,国际上对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形式主要有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但有关物权公示效力的立法原则并不绝对,即便兼采成立要件主义和成立对抗主义的立法原则,也有所偏重。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应是维护交易的同时维持交易安全。国际上的有关立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物权公示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物权公示效力国际成立要件主义成立对抗主义一、物权公示的性质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制度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2、其中物权公示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而物权公示的性质关系到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等诸多问题。因此,准确界定物权公示的性质是讨论物权公示效力的前提条件。关于物权公示究竟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学说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称作“权利公示说”。它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即物权的归属,物权的种类及其对象是什么。按此观点,物权人的相对人并不关心物权变动的过程,

3、他关注的是物上存在何种权利,有何种限制,权利人是谁。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何种物权,从而使相对人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他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因而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属状况的公示,“占有(或交付)”和“登记”都只是物权公示的方法而已,而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这一观点符合物权公示的字面逻辑[1].第二种观点称作“行为公示说”或“物权变动公示说”。此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得丧变更的状况。现今的著述多采此观点,如史尚宽先生所著的《物权法论》在第二章“物权之

4、变动”中将“物权之公示”列为该章第四节加以讨论,并明确“物权公示之原则是关于物权变动公示之原则”。[2]王泽鉴先生认为:“现行物权法之结构是建立在五个原则之上的????就物权变动言,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原则。”[3]大陆学者钱明星先生认为,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正是民法对物权变动的要求。[4]其他学者也多持这一观点,如大多数民法教科书所表述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般都认为物权公示的内容是物权的动态变动,而非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第三种观点称作“统一说”。不少学者在论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时,表述为“占有(交付

5、)”6。这种表述方法表明,物权公示既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这是因为二者是从不同角度观察物权公示得出的不同结论。“占有”是从静态言之,表明动产物权人因占有而具备权利外形,是对权利的公示。“交付”是从动态言之,表明动产物权变动的具体行为[1].(P47-51)物权公示的性质应如何界定?首先必须明确物权公示应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从物权公示的原因和目的看,物权之所以要公示在于它是一种对世不应改的权利,需要公开,也能公开

6、。物权对抗世人的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为此,所有权人的对抗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即绝对权必须公示,以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明晰权利关系,避免侵犯他人权利。故如何体现对世性,使他人知情,知道谁是某物的所有者,权利范围有多大或状态如何,是物权公示要解决的问题。如上分析可知,一方面,在商品交换频繁发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流转速度日趋快捷的现代经济生活中,物权变动公示明确了权利归属。以动产为例,动产的性状和位置以经常变动为本质特征,动产交易频繁发生,尤其现

7、实经济社会,所有权保留的附条件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动产抵押等交易形式的盛行,动产所有人已不能保持自己恒常占有的状态。因此,仅依靠占有作为权利外形的准确率已大打折扣。当权利发生变动,物在不停地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时,既为防止发生混淆,也为了昭示新的权利归属,将该权利变动的事实予以更为妥当的方式公布和确定,自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而另一方面,由于交易的迅捷和频繁,也使得物权变动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在一次交易中,只能是交易双方一次性的活动。这种活动不可能有持续存在的状态。因而,这种私下的行为并不一定都为大众所

8、知晓,也就不能让世人真正了解物权变动的结果。当亲临一笔交易时,多数情况下,人们还是通过物之占有状况或不动产登记簿册的记载内容来判断物之所有权属关系而为交易的。也就是说,在交易前,受让人需要通过物权权利公示来了解物上权属状况以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在交易后,受让人又期望通过物权变动公示来向世人宣示已获得的新的权利和在原权利人处的权利已经消失以维护物权关系的静态秩序。而物权公示制度设置的价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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