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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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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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中心城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心城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管理,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全面

2、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住宅区(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居住小区),待建、在建、竣工住宅区以及已建成使用住宅区内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12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内老年人

3、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第四条市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申领等工作。第五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向发改、民政部门立项报批时,实行承诺制,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挪作他用的书面承诺。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4、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并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移交。第七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进行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规划、建设。12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集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部分,并有

5、独立出入口。第八条对于新建住宅区规划户数在2000-3000户,并单独设立社区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于新建住宅区规划户数少于2000-3000户,需与其他新建住宅区共同组建社区的,规划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征求意见并取得同意规划的复函后,在各新建住宅区内统筹规划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新建住宅区户数较少需并入已建社区管理的,可在新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已建社区缺项的用房。第九条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

6、专项规划。规划设计应遵循徐州市城市规划要求和徐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第十条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模,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12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建筑面积等。规划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第十二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

7、设并无偿移交;所有权归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权属证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申领。第十三条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不得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范围,应当在销售方案中明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测绘标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予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小区前期物

8、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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