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使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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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使用中共鹤壁市委党校徐如贺一、国内外死刑存废理论之争(一)国外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西方学者主要围绕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人道、是否具有最大威慑力、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等方面展开的。死刑废除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菲利等,死刑保留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有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及加罗法洛等。1、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在西方历史上,贝卡利亚当仁不让地成为死刑废除论的旗帜性人物。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了一本在世界范围内有强烈影响的簿册子——《论犯罪与刑罚》。在这本簿册子中,贝

2、卡利亚首次比较系统地和尖锐地提出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适用的观点。人权观点和契约理论成为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最根本的理论基础。他指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合,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

3、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边沁是继贝卡利亚后又一著名的死刑废除论观点持有者,他从功利角度论证废除死刑的理由,他列举了死刑的四个可取特性和四个坏的特性。四个可取性特性是相似性、得人心性、预防犯罪的功效性和警戒性;四个坏的特性是无效性、不可撤销性、纯粹的恶和增加不适当的使用的赦免的恶。通过对死刑可取性的反驳和坏的特性的阐明,边沁得出了废除死刑的必要性。17菲利是刑事实证学派死刑废除论学者之一,其观点比较独特:一方面认为死刑不违背正义,但同时又肯定死刑的不必要性。他认为即使承认死刑作为一例外的极端措施,也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

4、会生活中是必要的。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完全是可以用终身隔离或流放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死刑。由此,菲利的结论是:由于死刑在正常时期不必要,而且对于能够生效的那部分人来又不能适用,因此只能将它废除。[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6页综合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大体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死刑的不必要性:第一,死刑对犯罪分子不足以发生威吓作用。第二,死刑断绝了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之路。第三、死刑不利于社会安定。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2、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

5、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死刑在历史上曾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各国还在封建社会时期,死刑更是不时被抬升到不适当的位置。死刑的存在,不但对当时社会的人们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对生活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们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现在,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影响仍然深深地吸引着我们一大部分人。西方启蒙学者中的卢梭是早期的死刑保留论者,他的死刑保留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之上的。他说:“对犯罪处以死刑,也可以用以下的观点观察: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被处死。在这一社会契约里

6、,人们所想的知识要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自己的生命。绝不能设想缔约者里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6页康德则从报应主义出发论证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他说:“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品能够用他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什么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罪人执行死刑。”[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7、,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6—167页另外一位大师黑格尔则从否定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驳斥贝卡利亚的观点,他说:“贝卡利亚否认国家有处死刑的权利,其理由,因为不能在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个人的同意,听人把他处死,毋宁应该推定于此相反的情形。可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作为单位个人的生命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贝卡利亚要求,对人处刑必须得到他的同意,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犯人早就通过他的行为给予了这种同意。不仅犯罪的本性

8、,而且犯罪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版,第100页17综合西方学者的观点,他们大体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第一,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性。第二,死刑是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第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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