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规定(修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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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JZZBG02.039-2011代替标准号Q/JZZBG02.005-2009差旅费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差旅费报销的手续、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各单位差旅费的报销。2职责2.1各单位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2.2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并签批差旅费单据。2.3出纳会计负责审核单据并报销。3报销手续制度3.1单位在派出人员出差时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交通工具。驾私车出差的需先填写《出差审批单》。3.2出差人员返回3日内报销差旅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报销。3.3驾私车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单须附《出差审批单

2、》。3.4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中心经理签字后报销。3.5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单位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经集团财务中心经理审核后报集团总经理签批。集团其他领导的差旅费报销单由董事长签批。董事长的差旅费报销单由集团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签批。4定额费用开支办法4.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出差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下简称定额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自负。4.2定额(每人每天)费用标准见表1。表1差旅费定额标准地点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城市特区或直辖市费用定额(元)100140

3、220260Q/JZZBG02.039-2011代替标准号Q/JZZBG02.005-20094.3出差到外地不住宿的定额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a)出差到本市下辖九县的,定额费用为12元;b)出差到本市管辖外的,县区级的定额费用为30元,地市级及以上的定额费用为50元;4.4在外住宿的定额费用报销时,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住宿费发票报销,无住宿发票的按不住宿的费用定额标准报销。4.5特区是指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城市及海南省。4.6直辖市是指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城市。4.7无法执行以上差旅费定额的,需凭有关单据,按程序签批后报销。4.8各单位对定额费用严格把关,

4、出差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超过天数的费用不予报销。5交通费报销标准5.1交通费是指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票款,不包括市内出租车费及市内其它交通费。5.2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连续乘车在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不买卧铺票的,按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给予补贴;购软卧票的只报销同标准的硬卧票价。5.3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连续乘坐超过六小时的,按座位票价的50%给予补贴。5.4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总经理批准可

5、乘坐飞机;集团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及集团处室负责人需乘坐飞机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5总助以上管理人员(特殊情况下,中层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私车出差的,)经集团总经理批准驾私车到本市三区(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外出差的,补助1.50元/公里计算,行驶里程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公里数计算,其他费用自理。Q/JZZBG02.039-2011代替标准号Q/JZZBG02.005-20095.6省级城市、特区、直辖市,凭车船票、机票,按在该城市停留天数每天报30元市内交通费;地级市按在该城市停留天数每天报10元。自驾车到省级城市、特区、直辖市出差的,每天按30公里给予补

6、助,到地级城市出差的每天按10公里给予补助。6检查与考核6.1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规定要求审核出差人员的出差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减当事人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分数2-5分。6.2财务中心经理与出纳会计不按规定审核、报账的每次扣减责任人绩效考核分数2分。6.3企管中心负责对差旅费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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