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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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船舶证书是船舶施工、调遣的有力保障。为做好公司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确保分公司船舶正常运作,根据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和中国船级社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则: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中铁大桥局集团九江船舶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包含的船舶证书有《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

2、《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第四条船舶证书管理的目的:满足并不断提高公司船舶的出租率和生产效率,保证船舶不受证书原因而影响施工、调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证书》由设备技术部统一管理。第六条施工、停滞船舶除《船舶所有权证书》外,其它证书均由船舶负责人负责管理。各类铁驳的证书(无人驳)均由4所在分部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代为管理。第七条船舶各类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污损,保持证书的清晰,完整。定期检验船舶证书及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设备的有效期限。第八条船舶各类证到期应及时寄、送回公司办理,船舶通信、消防救生设备到期及时送相关单位更新。第九条船舶回到九江基地,由设备技术部上船检查船舶设备及船舶证书状况。第二章证书的管理使用及办理第十条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船舶签证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IC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出海船舶户口簿》、《

4、出海船民证》等证书由单船随船存放,并由船舶负责人管理。如施工需要使用《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应申请向公司借用,同时办理借用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公司设备技术部在每月底统计下个月舶舶相关证书到期情况下发到生产部船舶管理组并上转到公司网络办公平台。第十二条使用到期需要分公司统一办理的船舶证书必须提前15天寄、送回公司设备技术部。4第十三条公司海船到期申请检验的,应检查磁罗经校差(小天鹅、天一号)、救生筏有效日期、降落伞/火箭信号失效期示位标、雷达应答器干电池换新、检验日期、抛绳设备/火箭信号换新日期是否到期更新。如已到期,及时与相关厂商联检验更新。并将检验更新

5、的相关资料和证书一并寄、送公司设备技术部,同时提供船舶污水检验报告(污水石油含量<10mL/m3)。第十四条公司所有船舶检验证书到期换证检验的,需同《船舶国籍证书》、《船舶IC卡》一并寄、送回公司。第三章船舶签证第十五条公司所有船舶的签证簿都应在船舶进出港时,(铁驳(无人驳)均由所在施工区域大型船舶负责),由船长负责人在24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同时3个月或6个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一次安检。第十六条根据海事局相关新规定,船舶签证簿使用完后,可就地购置。第四章船舶文书办理及管理第十七条船舶负责人

6、应按照当地海事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安排相关船舶进行安全检验。第十八条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由分公司技术部办理,交由船舶负责人保管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检查。第十九条4船舶垃圾记录簿、油污记录簿船舶负责人应认真按照垃圾管理计划和油污应急计划认真做好对垃圾管理和油污处理的记录,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的检查。第二十条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船舶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的记录,以方便公司和海事部门的检查。第二十一条在上述相关文书用完之前应及时向公司申请统一购买。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船舶证书管理工作的处罚1、

7、对船舶证书及船舶相关文书管理混乱、污损、丢失。使其影响施工生产、调遣、办理其他证书的船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船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船舶负责人和本船不参与公司年中、年终评比。2.对船舶证书到期不及时上报公司报检,致使船舶影响施工生产、调遣的船舶,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船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船舶负责人和本船不参与公司年中、年终评比。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船设【2010】47号《九江船舶分公司船舶证管理细则》同时废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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