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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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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聚乙烯醇(湘维)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的服务PVA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乙烯醇(湘维)(简称“PVA(湘维)”)(商品代码:BPVAXW)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聚乙烯醇(湘维)指定交收厂库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聚乙烯醇(湘维)(以下简称P
2、VA(湘维))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厂库、指定提货点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
3、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指定聚乙烯醇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聚乙烯醇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PVA生产企业。交易所交易的聚乙烯醇(湘维)品种的指定交收厂库参见交易所公告。聚乙烯醇提货点(以下简称提货点)是指交易所公布的指定交收厂库以外的聚乙烯醇提货地点。提货点由生产企业管理,可以办理提货业务。提货点供货能力是指提货点当
4、天可供提货的货物数量。提货点、提货点地区差价、提货点供货能力、提货费用等相关信息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在网站上公布。第六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PVA生产企业签发的记载该PVA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PVA有效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厂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PVA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发出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厂库或者提货点提取。第八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登记注册,具备从事聚乙烯醇相关行业(包括聚乙烯醇及其附属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需将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交由交易所审核确认后方能提出凭证记载数量内的交收申报;持有PVA(湘维)买入方向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申报买入交收。第二章PVA(湘维)的交收流程第九条PVA(湘维)的现货交收流程PVA(湘维)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十
6、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一)交收申报9:00~11:30,13:30~16:00,持有PVA(湘维)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1、卖方交收申报卖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厂库存货凭证》。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每一种规格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
7、应的货物数量。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厂库存货凭证》。2、买方交收申报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每一种规格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
8、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3、16: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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