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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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托收是指银行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办理金融单据或/和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付款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相反,因此托收属于一种逆汇法。在托收付款下,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

2、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依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规定:“托收”系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第2条b款定义的单据,其目的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根据其他条款及条件交付单据。  二、托收当事人  在一般的托收业务中,涉及以下四方当事人:  委托人,系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  托收行,系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代收行,系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付

3、款人,系托收指示书向其提示单据的人,它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  三、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评析  无直接合同关系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托收关系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仅仅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的代理人,根据代理的一般原则,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只能通过托收行对其起诉。这是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的传统观点。此学说虽然简单明了,不存在

4、明显的法律漏洞,但这是最不利于纠纷解决的一种学说。显然该法律后果与托收实务中委托人直接面临收款风险的状况不相一致,而且委托人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如果简单地认定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就剥夺了委托人直接向代收行追偿损失的权利,从而导致失误操作的代收行游离于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之外,这显然有违商业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间接代理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委托人与代收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其以我国《合同法》第402条为理论依据,该条规定如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

5、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构成间接代理关系须符合三点构成要件:1.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了本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2.第三人明知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合同只约束这两名当事人。  这一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该条针对的是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在联盟合同表面并不显示出委托人。但在托收行与

6、代收行之间通过“托收指示书”可以看出托收行的委托人是明示的。其次,托收统一规则已明确规定托收行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向代收行进行追索。  复代理关系  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  第一,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属于托收行利用代收行的服务执行委托人的委托。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后,并未退出代理关系,其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代收行所在国的国内法或者惯例对代收行设定义务和责任,托收行应予以承担。  第二,托收行接受委托人之委托后,是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代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尽管托收业务有赖于代收行的参与,但是托收行仍然对委托人

7、承担主要责任。第三,托收行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或是得到委托人的明示授权;或应默示推定委托人同意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代为收款。在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委托处于付款人所在地的代收行才能完成托收,否则托收行无法履行其托收业务。事实和法律表明,委托人办理托收,可以跳过当地的托收行作为中介,而直接委托处于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此即所谓的“直接托收”。反之,位于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则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若无该银行的参与,托收是无法进行的。所以,对于任何一个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可以推定其理解托收行必须

8、委托代收行办理托收业务;可以推定托收行指定代收行办理业务是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和认可的。此外,委托人与托收行的“托收委托书”通常均约定适用URC522,依据URC522托收行有权自行指定代收行。代收行在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以托收行的代理人身份出现。  持此观点的学者显然没有分清代理与委托之间的区别,代理系对外为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果,而此处则解决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间的关系,显然不能用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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