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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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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生管理条例(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学校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三条 学校政教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校团委、少先队在政教处的指导下履行德育职责。第四条 政教处履行班主任的管理及班级的考核,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学生干部值日大队(含卫生、宣传、体育、值班中队)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和教育的作用;
2、校团委要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初中生的特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有益的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管理及思想教育。第三章 学生基本要求第五条 凡在学校必须拥护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科学的共产主义世界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上刻苦认真,努力使自己成为优秀的中学生。第六条 凡在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及制度。行为文明,仪表端庄,做文明中学生。第七条 凡在校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独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住校生必须遵守《住校生宿舍管理制度》。做到文明就寝、文明就餐。
3、第八条 凡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利益,顾全大局,热爱劳动,锻炼身体,陶冶情操,提高素质。第九条 凡在校学生应自觉提高法制观念,遵守法纪,不做违犯校规校纪的事情,不参加任何有害身心健康或败坏社会风气等不良活动。第四章 奖励第十条 对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或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某一单项荣誉称号。凡受校级(含)以上奖励的学生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荣誉册。对每一位四星级及以上星别学生给予照片表彰。对平时表现好的学生要及时通过板报、广播给予表扬,并依据事迹及时命名荣誉称号。第十一条 奖励种类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
4、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向县教育局、团县委推荐取得有关荣誉称号。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一)凡有下列之一表现者,分别给予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拾物交公、自觉爱护公物、热心帮助他人、勇于揭发坏人坏事、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治安、积极主动参与校内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学习成绩优异者。(二)凡能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无违犯校规校纪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星级学生”称号。从本学期起我校将结合学生德育分考核情况,开展评选星级学生活动。星级共分五个档次,即一星级、二星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当学生的德育分考核成绩满90分、95分、100分
5、、105分、120分时,经本人自荐、全班学生评议、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认可,该同学可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学生。每两个月评选一次并在全校公布。第十三条 对在各级组织的学科竞赛和文体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第五章 惩戒第十四条 对违犯本条例的学生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结业处理等处分。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可由班主任提起并拟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政教处批准,如留校察看级以上处分需提请校办公会通过,校长批准。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第十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刑法、治安管理条
6、例,除接受政法机关制裁、处罚外,并要接受本条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由本人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不良行为者;2、由于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1、团员、学生干部;2、错误发生后,认识错误的态度不端正,且态度恶劣者;3、对知情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4、屡教不改者;5、有意违犯校规校纪者。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1、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2、旷课;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4、隐瞒、包庇不良行为者;5、不服从食堂人员
7、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6、在校内乱涂乱画者;7、翻窗、爬墙者;8、乱扔、倒垃圾杂物者;9、出入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内骑自行车者;10、在课堂吃零食者;11、到课堂不学习,玩、看、听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者;12、在校内追逐打闹,大声尖叫者;13、住校生不按时作息初犯者;14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者;15、在教学区内玩各种球类者;16、破坏花木、践踏草坪者;17、抽烟者;18、进入电子游戏厅、网吧者;19喝酒者;20、住校生在宿舍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21、住校生在熄灯铃响后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22、住校生随意停宿、留宿他人、调换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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