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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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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加强权力运行监管,规范做好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防止为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行政审批”第1项,项目名称:植物检疫许可。一、监管任务合肥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市辖区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申请,并对外
2、省调入的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进行复核。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申请,并对外省调入的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进行复核。对受理的产地检疫申请,依据产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受理的调运检疫申请依据调运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省间(内)调运检疫证书。二、事中监管植物检疫许可审批要履行申请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负责受理和送达审批资料。市农委所属的合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申请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进行审查、审批。127(一)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申请。市植物
3、检疫机构向从事农业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布申请需要报送的材料,通过计算机审批系统受理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材料检疫。市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依法进行检疫,必要时可以会同植保科研机构、专家、第三方检疫检验机构或请示业务归口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检疫核查。(三)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的终审。市植物检疫机构对经过材料检疫的申请,做出审核决定,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省(内)调运检疫证书》,加盖市植物检疫机
4、构业务专用章,并转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农委窗口通知申请人取走。(四)事后备案。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合格并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或《省(内)调运检疫证书》后,市植物检疫机构对该次审批进行备案留存并上报全国农技中心。(五)监督检查。市植物检疫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繁殖、生产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同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127(六)协同监管。市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5、定,和交通、民航、口岸、海关、邮电、铁路、林业、出入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合作,加强对植物检疫的监管,严肃查处危害种子安全生产的行为。三、责任追溯(一)对植物检疫许可申请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的、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植物检疫机构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二)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四、保障措施(一)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二)切实加强对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培训,并做好组织考核,确保承担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审查的人员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不具备相应知识
7、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植物检疫许可审批监管工作。127(三)加强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力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管理行为,强化权利运行监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合肥市农委权力事项》“行政强制”第一项,项目名称: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监管任
8、务(一)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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