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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5
《论执行权属性及其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执行权属性及其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内容提要: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以公权救济的司法行为,在人民法院处于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必须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体制存在的弊端,以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管理权的分离制衡为实施执行机构改革的基本内容,确立执行机构分权制衡、执行程序公正优先、强调执行效率意识、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等执行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双重权力属性,执行权分离制衡,机构改革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的现代化不仅包括管理设施的现代化建设,而且还应当包括司法理念、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执行
2、机构改革是当前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推进执行机构改革首先要解决民事强制执行在司法活动中的正确定位、执行权的分解及其配置等一系列重要理论问题,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执行机构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使执行机构改革真正成为推动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根本措施。 一、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与民事强制执行的特征 司法也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包括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概念:广义的司法是指专门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授权行使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行为,因而
3、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诉讼法规定进行的职权活动都可以称为司法行为[①].狭义的司法仅指专属于法院的以居中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活动,即以司法机关解决争议为特征的居中裁判行为。如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刑事诉讼是解决国家与刑事犯罪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可以将法院居中裁判的职权行为称为裁判性司法行为,将其他具有行政权特征的职权行为称为行政性司法行为。由于司法机关的主要职权属性不同,其机构称谓也不同。因而在依法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机关中,以行使裁判性
4、司法职权的法院内设机构无一例外地称为“庭”,以表明是与行政级别无关的解决争议的“裁判场所[②]”;以行使行政性司法职能的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也无一例外地称为“厅、局、处、科、队”,以表明是具有某特定职能和行政级别的“专业部门”。 法律规定中的强制执行包括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刑事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以及生命刑和财产刑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一律由公安机关或监狱执行,因而刑罚执行是一种较完整的司法行政权。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分离出来的,因而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
5、民事法律制度上的强制执行也称民事执行,是指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靠国家强制力并按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专门活动。与刑事、行政执行相比,民事执行具有下列特征:7 首先、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以公权救济的司法行为。古代罗马法、日尔曼法以及我国清末修律以前的法律制度是允许债权人以野蛮行为自力救济实现其债权的,直到近代才通过法律加以禁止。世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和法院作出裁判后,非依法向国家机关申请或债务人自动履行,债权人不得自行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即禁止自
6、力救济。因此,世界各国普遍设立专门执行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民事强制执行,以此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定手段。民事强制执行与刑事、行政执行相比,刑事、行政执行以追究当事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的公法责任为特征,是国家机关强制相对人接受惩罚或履行公法义务的强制手段,体现的是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强制执行是以维护公法秩序为目的的司法行为。民事强制执行则以追究当事人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的私法责任为特征,是债权人借助国家公权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救济途径,体现的是执行机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多方法律关系,强制执行是以公权对
7、私权救济为目的的司法行为。正如日本民诉法学者竹下守夫所说:“民事执行指的是为了强制地实现民事上(私法上)的权利,或者为了保全其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及审判程序[③]”。 其次、民事强制执行是具有双重权力特征的司法行为。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来看,民事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性司法行为为主、兼有裁判性司法行为特征的司法行为。从执行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民事强制执行以执行机关对债务人的强制履行为法律关系主要内容,债权人处于受保护地位。因而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只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程序中“谁主张、谁举
8、证”的证据规则具有重大区别。从执行机关的强制措施决定程序来看,执行机关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依法应当由执行人员提请院长决定,一般不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意愿,遵循的是一种首长负责制模式。从执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来看,对于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④],而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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