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程序价值取向的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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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执行程序价值取向的选择论文——兼谈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概要在民事活动中,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可以有时间上的先后,先请求者先受偿,后请求者后受偿。强制执行的宗旨是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原则。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该制度采取了平等原则,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程序到破产程序的过渡性产物..,是对目前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的一种暂时的救补,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的状态下,给其债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平受偿的机会,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说是目前“个人破产”状态下的受偿的简单法律途

2、径。在破产法修正的今天,扩大破产主体范围,大胆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到时可以予以取消,还强制执行程序单一的效率优先原则。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时也可以依职权直接移送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使平等债权人得到平等受偿。这样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价值取向的单一化,不但便于理论理解,也更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一、提出问题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当今,社会普遍认为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

3、,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是为了确保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得到实现,执行法官追求的目标正是全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而完全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应该是整个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但这种价值定位在实践中的弊端日益显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相继出台了参与分配制度,同时,出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在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

4、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法人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该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还债的程序。破产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既来自于债务人的内部,如劳动关系、各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外部债权关系;既涵盖私法又涉及公法(如税收、海关监管等)。司法权的干预就是要平衡各种利益并平等的加以保护。当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目前就需要参与分配制度的运作。关于参与分配制度司法解释的出台,似乎给大家一种错觉,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已向公平原则方向偏颇。执行程序到底是采取优先主义(效率

5、原则)还是平等主义,成为理论界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文就此试作探讨。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只是执行程序中对特殊情况的及时补救,不能改变执行程序效率优先的基本原则。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一)参与分配制度概述《规定》第90条、94条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

6、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这里明确了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在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种制度。这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参与分配制度的价值功能及宗旨参与分配制度是解决二个以上的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主张清偿其债权时的处

7、理方法。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物质保证,除了享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以外,各债权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允许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这是因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务人参与分配,将使这些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清偿,而正在执行中的申请人的债权却能够得到全部或部分的清偿,从而必将引起各债权人平等债权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自罗马法开始,参与分配制度作为实现债权人法律上平等保护的理想制度,而先后被不少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所确认,尽管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不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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