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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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

2、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

3、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征收与征用(F44)梁慧星教授指出: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正像强制缔约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例外、无过错责任制度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一样,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权绝对性原则的例外规则。征收和征用是既有

4、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法律制度。其共同点在于强行性。依法实施的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的同意,被征收、被征用的公民和法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征收的对象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且征收不发生返还问题,只发生征收补偿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将原物返还于权利人,如果因使用导致原物毁损不能返还的,应当照价赔偿。我国此前的法规曾经对征收、征用不加区分,不恰当地把政府强制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的行为称为“征用”。宪法修正案

5、对征收概念和征用概念严加区别,这是立法的进步。二、征收的实质及特点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收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收权。(一)征收的特点:(1)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3)必须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也有一些教会、学校等建设可以征收土地;(4)按市价予以补偿。由于征收本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征收的

6、情况极为复杂,外国民法通常规定得较为简单,但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公平补偿的内容。(二)例举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法国基本法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意大利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收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三、土地二元所有制架

7、构下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宪法明确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具体所有权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在我国的征收并非是一种强制购买权。在我国,国民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按使用期限可以划分为: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无期限土地使用权。征收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无期限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提前收回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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