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在保险业中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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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算师在保险业中的监管作用 ChrisDaykin英国政府精算署从1819年起,英国的精算师便在保险监管中扮演角色,并在精算职业化发展的不断推动下,于1974年在人寿保险业建立了委任精算师制度,而且成为其他许多国家学习、借鉴的样板。另一方面,根据《1995年颁布的《养老金法案》,在英国设立退休金计划时也须指定一位具有法定权力的精算师,实际上在此之前,其他有关法规已经初步确认了养老金计划精算师的监管职责。至于非寿险业,在劳合社市场监管体系中,要求所有承保组合(syndicates又译辛迪加)必须就年末准备金出具精算

2、报告,而互助保险社(friendlysocieties又译友爱社)必须每三年出具一份关于计提准备金的精算报告。本文主要介绍英国精算师在不同领域的监管职责,并与其他国家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希望引发进一步的讨论,使精算师在保险业中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关键词委任精算师(AppointedActuary);养老金计划精算师(PensionSchemeActuary);精算报告(ActuarialOpinions);“吹警哨”(WhistleBlowing)。 1.导言1.1在英国,最早确认精

3、算师的监管职责的法案是《1819年互助保险社法案》,该法案规定要求互助保险社的财务报告须经两位职业精算师核准。当时的保险公司还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监管,也很不乐意支持政府制订有关法规。在此背景下,19世纪中期英国发生了大量的保险企业购并案,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通过购并弱小公司而迅速壮大,但往往导致严重的资不抵债,这一风潮后来还波及欧洲大陆。由鉴于此,英国《1870年人寿保险法案》确立了“自由与公开”原则,并使之成为保险监管的口号。1.2“自由与公开”原则的实质是通过公布精算师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报告,向公众规范地披露公司财务

4、状况。但监管是相对的,在此法案通过以前成立的公司仅仅每十年才需要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可想而知十年之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尽管当时的情况不同于现在。而新成立的公司则每五年需要出具一份评估报告。1.3从1870起,无论是对于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还是对于外部公共监管,精算师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其后约一百年间,保险监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贸易委员会(TheBoardofTrade)进行的监督也显得比较温和。精算评估报告则先是统一为每五年出具一份,后来再改为每三年出具一份。在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政府精算署(GAD)开始就寿

5、险公司财务状况(financialstrength又译财务强度)方面向贸易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当时有一位精算师受聘专司此职,另有一位政府高级官员兼管此事。如今政府精算署已经有17位精算师专职于监督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社,另有两位精算师专职于监督退休金计划。 2.委任精算师2.1《1973年保险公司法案》首次涉及委任精算师的概念,经过1974年的大力推介,精算师在金融保险业中开始发挥更加全面、更加重要的监管作用。虽然“委任精算师”这个词已经被我们广泛使用,但实际上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正式使用这个词,而只是简单规定凡经营长

6、期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委任一位精算师”,并在后来的监管过程中规定了具体资格条件:英国精算学会(InstituteofActuaries)或英国精算师公会(FacultyofActuaries)的会员精算师,并且年龄在30岁以上。2.2与以前相比,此项规定强调了委任的连续性,即委任精算师经认定后必须长期担任其职,而非仅仅从事诸如定期评估公司债务等阶段性的具体工作。法律规定委任精算师必须每年对公司长期险业务的负债进行评估,并确定可供分配的盈余(或许可能出现有亏损的情况,这时必须在向控股公司要求派发股利之前为保险公司

7、做好应对准备)。目前委任精算师必须每年出具报告,详细说明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并证明公司是否为支付长期债务而提存了足额准备金。此外,委任精算师每年都必须证实有足够的数据进行评估,并保证根据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保费收入与负债情况是恰当的。2.3英国委任精算师体系的显著特点是精算师的具体职责是在职业组织指导下扩展开来的,而非直接由法律规定或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提出要求。英国精算学会和英国精算师公会在1975年5月联合发布了一套精算实务指南(GuidanceNotes),后来称之为《精算实务指南第1条》(GN1),它详尽阐述

8、了委任精算师应该起到的作用,其中包括:应有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的渠道,应向公司总裁汇报对公司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应在公司宣布向投保人分发红利或向股东派发股利之前出具关于盈余分配的精算建议。Barrow先生在1976记录了英国精算界对《精算实务指南第1条》的实际反响。2.4在保险监管中开始引入法定最低偿付力的评估标准之后,英国精算学会和英国精算师公会又发布《精算实务指南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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