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准征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刍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准征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刍议准征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刍议准征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刍议LegalSystemAndSociety{I}lJ占轧会己口1口年3月(中)准征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刍议金盈摘要准征收是古典征收的发展与延伸,其核心要义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逾越了财产权本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给公民造成特别牺牲而应予以补偿.准征收与古典征收有着诸多区别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关键词准征收古典征收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OlO)03-163-02一,准征收的概念财产权产生之初
2、就承受着诸多限制:有些是内在的,也有些外来的.对于内在限制,法律不过多地加以干涉,而对于外来限制,法律则要进行严格的规制;有些是私法上的,也有些是公法上的.对私法上的限制,法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公法上的限制,法律则采取法定主义原则,且限制必须符合正当性与比例原则,如该种限制严重制约公民的财产使用,则必须补偿权利人由此而遭受的损失,以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实现..在对财产权的上述各种限制中,征收是一种较为严重的限制.所谓征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下,对当事人的财产权进行剥夺并支付补偿的行为..由于财
3、产征收彰显的是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和冲突关系,所以历来受到理论家和实践者的重视.但将征收仅界定为剥夺财产权显然与征收理论的发展不尽协调,它在不经意间已压缩了现代财产征收理论的范围.准征收制度就是在这种变化了的公权力与私权关系的基础上,在行政补偿领域的新发展,它为确立新的政府责任机制和私权的补偿及救济提供了新的视角.在行政补偿制度较为完备的德国就把征收界定为: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高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l4条第l款第l句规定范围内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除古典征收外还包含应予
4、补偿之财产制约,准征收侵害,征收性侵害等虽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权但对公民造成特别牺牲的其他征收.在美国法,准征收是介于合法侵害有补偿(征收权)与合法侵害无补偿(警察权)之间,对”违法无责”的侵害给予补偿以保障私有财产权,属于国家赔偿法外的一种补偿制度.准征收虽没有剥夺财产所有权的称号,却通过限制某些权能的行使,而使财产对权利人不再有意义.可以说,财产权客观存在一个不应受到随意干预的核心区域.在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结合第十九条的第二款之本质内容保证证明,存在一种所有权权能的根本核心领域,它不能受到普遍的限制.所有
5、权的这一核心领域构成了所有范围内所有权的统一基础”.再如韩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民的一切自由和权利,只有在需要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秩序及维护公共福利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限制.即使在法律进行限制的情况下.仍不得损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其中不得损害权利的本质内容就可以理解为是对财产权核心区域的保护..综上,准征收制度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对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特定限制,或政府采取规制等措施导致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或者政府为了实施其他公权作者简介:金盈,厦门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力行为或公用
6、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导致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价值降低,造成了特别牺牲,政府对之给予补偿的制度.在谢哲胜先生看来,”准征收之理论代表一个国家(或政府)对贯彻私有财产权保障之努力.”因此,拓宽财产权限制保障条款的类型对行政补偿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二,准征收的构成要件准征收是与古典征收相对应的概念,两者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共通之处,但仍有其独特构成要件.即使是同一要件,其具体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表示构成了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
7、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公共利益作为一个”罗门生”式的概念,应以”一个变迁中之社会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容.”.譬当然,这里的公益范围应该要远广于古典征收,除了是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还可以是为保护确定多数主体的共同利益.公益要件是保障公权力行使合宪性的首要条件.如果公权力行使并非出于公益,那么无论它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限制财产还是剥夺财产,都不存在是否需要补偿与补偿多少的问题,因为它首先面临的是行为效力问题,可采取主张确认行为无效,撤销并请求赔偿.虽然很多国家都
8、已不再严格区分国家责任中的赔偿与补偿,两者呈现出明显的融合趋势,但在严格奉行违法一赔偿与合法一补偿两分国家责任体系的我国,以公共利益作为准征收的第一构成要件仍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二)特别牺牲财产权的保障有两个维度,一是宪法上的财产权保障,二是牺牲补偿保障.如果说,对侵害财产权的公权力的行使需要以公益为目的,符合比例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