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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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文件北化大密发﹝2017﹞7号★中共北京化工大学保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管理规定》等5个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密管理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学校保密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学校对原《北京化工大学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管理—1—规定》(北化大党发〔2009〕39号)等5个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经保密

2、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化工大学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管理规定》、《北京化工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办法》、《北京化工大学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办法》、《北京化工大学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规定》、《北京化工大学涉密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规定》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共北京化工大学保密委员会2017年4月13日—2—北京化工大学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的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3、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等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性及泄露后可能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等级。第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我校定密责任人,对我校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的审核工作负总责。根据国防科技定密工作需要,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国防科技定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定密工作小组”),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国防科技的校领导兼任。第二章国家秘密确定第四条

4、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坚持“明确责任、依法定密、及时准确”的原则,科学界定“密”与“非密”,准确把握国家秘密与其他秘密的界限。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3—定为国家秘密。保密事项范围可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应当明确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第五条对上级下达或其他单位已标明密级和

5、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已标明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第六条定密主要程序。由拟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单位的承办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变更和解除审批表》(附件),由承办人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始建议,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由定密工作小组对申请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审核,报保密委员会审批。定密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国家秘密事项从产生到批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确定秘密事项在审批前,按拟定密级进行管理。第七条定密工作小组对无法确定密级的事项,应当提出密级确定意见,报保

6、密委员会审批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志。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4—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定密工作小组应当书面通知知

7、悉范围内单位、人员。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应明确知悉范围,并标明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只标明密级未标明期限的,与国家规定相应密级的最长期限相一致;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第三章

8、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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