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租赁行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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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租赁行为处罚依据一、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相关法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房

2、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2、处罚规定《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依照有关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处以罚款。”《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租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

3、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二、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表及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办更手续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2、处罚条款《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及时报告、未及时呈

4、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在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未如实填写(变更)租住人员信息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租赁住宅出租屋时,必须如实向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其他入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报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管理机构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5、;”2、处罚条款《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未申报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四、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小区内出租房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在册,按月向出租屋管理机构通报;承租人或其他入住人员已入住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其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或者其他入住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出租屋管理机构。”2、处罚条款《深

6、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每户五百元处以罚款。”五、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相关材料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完成的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2、处罚条款《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宗业务三千元处以罚款。六、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法

7、定标准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当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的最小出租单位。禁止将最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2、处罚条款《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最小出租单位搭建成若干小间,涉及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所提供的住宅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

8、于六平方米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实际超出人数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七、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1、相关法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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