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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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15:22:52汝州我要评论10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15:22:52汝州我要评论10『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

2、争议解决机制。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

3、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www.wenku1.com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10和解

4、、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传统行政理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能自由处分,而和解、调解则意味着行政权是可以处分的,所以不承认行政法上的和解、调解。而现代行政理论则既讲究对行政权的约束,又讲究维护行政权的机动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承认行政领域中的和解、调解。在我国现行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和解、调解,相反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为适应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和难度不断增加的情况,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创

5、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目前,调解已在全国各地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采用。从近几年汝州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实践来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都通过调解、和解环节,并最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以调解、和解结案。通过和解、调解,当事人因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对的救济,避免了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间矛盾的激化,也从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具体处理程序及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给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具体执行造成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调解、和解范围狭窄,未能完全

6、突破传统行政理论。《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五十条规定来看,目前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明确只适用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要求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两种情形。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除行政处罚外,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2005年至2010年10月,汝州市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约275件,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其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大都是对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和程序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同时申请行政赔偿或者补偿的案件只有5

7、件,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截止目前,我市还没有正式接到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仅将调解、和解制度限定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补偿范围内,不利于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二)行政复议双方有可能蓄意串通,违反了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瑕疵甚至错误的,当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因担心复议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有可能会与申请人私下“沟通”,会导致行政复议双方串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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