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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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和科技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计划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线,突出重点,加强集成,重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第三条科技计划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

2、原则。第四条科技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并检查、监督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完成的计划项目组织审查、验收等。第五条科技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能够发挥科技与资源优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合理,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三)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装备和资金条件及良好信誉度。第七条科技计划编制程序:(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3、明确申报项目原则、扶持领域,确定项目申报时间、渠道、方式等。(二)县区科技局及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开题报告书(根据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提纲编写)。2、有关附件(与项目申请书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明、技术合作合同、环保证明等)。(三)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对于招标项目,按照《东营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

4、行。(五)专家评审意见应对项目给出建议立项、暂缓立项或不立项的明确结论,并交市科技局审核。对评审结论“暂缓立项”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材料送市科技局进行复审。(六)对通过专家立项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提出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正式下达计划。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完成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合同一式四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四方共同签订。第十条合同签订必须在计划下达一个月内完成,逾期未签的,按自动撤销计划处理。第十一条项目主

5、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工作,随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20日前报送上半年项目实施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项目实施情况,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和各有关业务科室。重大项目每季度报告一次。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确认承担单位无法完成计划任务的,可以终止或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严重失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失败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全部项目经费,并在三年内不予安排新上项目。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费用主要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科

6、技三项费用和科技专项经费。第十五条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新技术、新工艺的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重大公共科技基础设施及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项目招标、评审、跟踪检查等费用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第十六条科技三项费用以无偿资助为主,部分项目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确定贷款贴息项目的条件为:(一)所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拟进行中试或工业化生产,具有广阔市场前景且经济效益显著。(二)已获得银行贷款支持,贷款年限为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三)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第十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的拨付、使用和管理遵照《东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

7、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验收第十八条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做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申请项目验收。第十九条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验收,遵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运行程序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无故不按期进行项目验收的单位,三年内不予安排新上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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