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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www.cein.gov.cn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
2、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相应配套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组织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居住区域设施共用情况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
3、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业主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审议和批准物业维修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续筹办法;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和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七条 业主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由业主会章程规定。业主会应当依
4、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条 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会; (二)根据业主会的书面授权,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四)听取并反映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业主及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
5、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业务。 使用人经业主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 (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
6、业务;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开始出售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出售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7、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的房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出售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六条 物业出售单位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共用设施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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