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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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非业主的使用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

2、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市旧住宅区,鼓励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旧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整治期间房产产权单位组织自治管理。第四条 物业管理可以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和业主自营式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

3、:(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对服务活动有评议权;(四)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相应的服务及其他权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执行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讯、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

4、按照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每个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设区市或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举或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通过或者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并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讨论确定物业管理合同;(五)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其它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业主委员会专职、兼职人员的职数及报酬。第十条 住宅区实行物

5、业管理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设区市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业主的投票权数按一户一票权数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首次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业主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

6、。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报业主大会审查通过;(三)提出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方案;(四)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续筹方案,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六)收集和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

7、决定;(八)对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数量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一般由五人以上的奇数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必须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所做决定必须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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