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服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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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各乡镇(街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微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健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微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城镇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等,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望各乡镇(街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合资、民营企业)、各驻微单位共同执行。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奖惩领导重视是做

2、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微单位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坚持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总负责,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经常抓不放松。要明确职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街道)要象—8—抓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样,长流水不断线地抓紧抓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合资、民营企业)、驻微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要与所辖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指导、监督和考核机制,做到常管理,常服务,常检查,常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要

3、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在系统(单位)内部建立计划生育垂直负责体系。部门、单位要与下属单位,单位与班组、科室签订责任书,科室、班组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与未婚职工签订《晚婚合同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季度有检查、年终有考核,奖惩兑现,“一票否决”。二、建章立制,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保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要求,结合本系统、部门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制度》、《查体制度》、《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工

4、作制度》、《楼门院长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张贴上墙,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层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每个对象都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不留死角。三、加强阵地和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8—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合资、民营企业)、各驻微单位都要设立计生办,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主任(其中干部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每月60元的计生岗位津贴。各单位住宅区要明确楼长、院长,负责已婚育龄妇女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已婚育龄妇

5、女有关信息的收集。要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等政策。男女双方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享受21天的婚假。女方晚育的,享受150天的产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单位每月都要奖励其不低于10元的奖励金,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

6、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分房,优先享受困难补助、救助等,让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四、单位计划生育管辖和服务范围管辖范围:负责本单位育龄职工(含临时用工)、租住本单位房屋(包括住宅区、办公区)的已婚育龄人员及—8—户口在本单位育龄人员、流动人口、离下岗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范围:(一)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健康查体。(二)把好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胎生育证的审查关。(三)做好符合政策怀孕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跟踪服务工作,杜绝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四)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产后、术后和避孕药具的发放、随访工作。(五)每月按时向属地

7、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新婚、孕情、出生、流动人口等信息情况。督促新婚人员三个月内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六)及时更新本单位育龄人员档案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微机信息档案。五、对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建档凡49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均属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并实行分类建档管理。(一)建立已婚女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档案。凡本单位女职工,无论固定工还是临时工,均属于该单位主管。每年至少组织三次已婚育龄妇女到属地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进行健康查体。(二)建立男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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