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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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摘 要: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是适应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能的规制,并发挥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由于程序法的形式严格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补充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确立,限制  一、诚信原则的涵义及本质  诚信原则原为民事实体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为适应社会的变化,将道德原则法律化而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在英美法中,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日本,诚

2、信原则课以民事主体依据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的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学者的解说,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依据诚信契约的要求,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上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当事人如果对诚信契约发生纠纷,在诉讼中,承审员有权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根据正义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解释。由此诚信原则获得了债权法上的指导原则的地位,在债权法中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其后,随着法律思想的发展,诚信原则支配

3、的范围逐渐扩大至全部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以契约自由为前提,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之时,作为确保当事人实质衡平的手段而被认可〔2〕。如今,诚信原则已不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在全部的法领域作为高层次的法理念而为人们所信奉和遵循,并与正义衡平一道,被看作法律与伦理的综合原则,成为规制人们当为行为的实践性规范〔3〕。10  在民事实体法中发挥重要机能的诚信原则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合法有效进行判断的标准,它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遵守信义、诚实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法院当予以驳

4、回,或否定其本来的效力。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以规范的形式严格性为特征,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评价标准,无疑应以严格的法律为要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能产生所期待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违反信义,不诚实进行诉讼,法官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而予以认可,则又有侵蚀实质公正之虞。面对法的安定性与个别正义之冲突,诚信原则授权法官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由此,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行为准则的功能-通过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制当事人诉讼权能的滥用;漏洞补充的功能-诚信原则成为排除、修正既存

5、法律规范适用的根据;创造法律的功能-通过判例的累积,将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范,进而弥补程序法的不足。  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及根据  (一)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尽管确保诚实诉讼的努力与诉讼本身同样古老①,但真正将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予以确立却经历了很长的时间。19世纪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诉讼观,几乎没有诚信原则适用的余地。以德国为例,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采极度尊重当事人自由权的立场,在诉讼中,当事人实施不正当诉讼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就不能受到制约〔4〕。当时法院的一个判例恰是对这一立法思想的最好注解〔5〕。该案中,原告明显采取不正当

6、手段制造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藉,外国藉的被告以原告恶意诉讼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诉讼上的权能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应予以认定,因而拒绝了被告的抗辩。立法与司法对诚信原则的排拒,亦有理论上的支撑。在德国,对于民事诉讼中可否适用诚信原则长期以来存在肯定与否定的交锋。肯定说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强调国家绝不能给那些心术不正或无良知的人以作弊的工具,诚信原则应扩大至包括公法在内的一切法领域。持否定说的学者则主张当事人诚实参加诉讼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强调诚信原则会阻碍法的安定性。当时否定说占据主导地位〔4〕。  随着20世纪初期社会化运动的发展,以个人主

7、义为中心的诉讼观逐渐为人们所摈弃。诉讼观的变化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提供了契机。在德国,最先昭示这一变化的是法院适用民法典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对撤回诉讼的契约效力加以认定的判例〔4〕。不过,真正使诚信原则在德国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当归于1933年10月27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此次修改中新增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真实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②真实义务的规定对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使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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