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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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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内容提要】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本文仅就刑法中这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运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一浅析。 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设立的法理基础 众所周知,在证券、期货市场上,证券、期货价格举足轻重
2、,而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上落是极其正常之事。特别是由于证券、期货作为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种价值的不确定性,又必然导致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上下波动。应该看到,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波动是证券、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证券、期货市场之所以具有如此吸引力的根本原因之一。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证券、期货市场上,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波动实际上还是有其一定规律性的,这就是价格一般均是围绕着
3、价值的变化而产生波动。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则完全置这一波动的客观规律予不顾,利用资金、信息、持股等资源优势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人为地变动或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以获取不法利益。显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社会性是严重的,这种严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因人为地扭曲证券、期货市场上证券、期货的正常价格,必然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利益。 由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是利用资源优势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人为地变动或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这
4、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证券、期货交易真实的供求关系,并将种种假象传递给其他投资者,以影响人们的正常判断,使人们产生误解并且作出违背原意的投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从中得益的只能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者,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一个成熟的证券、期货市场,必然表现为公正、公平和公开,这是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但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存在就必然会破坏这三大原则的贯彻执行。 其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改变了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一般市场规律,必然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导致社
5、会的动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期货市场也理应是法制市场。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市场的发展均离不开一定的规律和正常的秩序,而市场规律以及正常秩序的存在则离不开法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者通过操纵行为人为地改变证券、期货市场上证券交易价格一般波动规律,使投资机会和风险背离,使交易价格与价值脱离,从而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在“乱”7中取得巨额非法利益。这种情况理所当然地会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普遍不满,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群众的骚乱和治安环境的恶化,并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 其三,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6、行为改变市场的根本属性,必然导致市场垄断的出现,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功能。 竞争是市场的根本属性,离开这一属性,市场机制就无法完善。而竞争的天敌就是垄断,市场垄断则主要具体表现为经济活动参加者对市场运行过程中排他性控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功能在于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健康发展的证券、期货市场必然会吸引资金流向前景看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产业,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真正把钱用在“刀口”上。但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者却利用自身的各种优势,吸引证券、期货市场上的资金流向自己操纵操纵的证券或期货。由于操纵者的目的主要是
7、取得非法利益,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操纵行为总是与市场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相悖。另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操纵者通过对证券、期货市场运行过程中排他性控制和操纵行为,根据自己的需要具体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走向,并进而垄断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由此可见,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实质上是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用以引诱他人参加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 应该看到,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上,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情况常有发生,有时表现
8、还相当严重。近年来在每次证券、期货市场上交易价格的大起大落中,我们多多少少都可以发现一些操纵行为的痕迹。针对这一现状,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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