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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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18第四条【措施和目标】

2、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第二章责任主体18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

3、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

4、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18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5、。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第十二条【工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第十三条【综合部门】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

6、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18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一

7、)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18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

8、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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