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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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食品检验工作管理,强化检验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和首长问责制。中心领导层,必须确保食品检验岗位不聘用非正式职工或法律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并保证食品检验人员的稳定,保证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任何压力和影响,确保实验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验人员必须保证食品检验信息的真实,结果报告的准确、公正和可靠,规范检验行为。三、本中心实施检验责任追究的原

2、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四、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㈠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检验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㈡本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主动接受授予资质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机构的检验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岗位责任人等食品检验、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直至科室负责人、中心分管领导、机构最高管理者的

3、相应责任。特别严重者将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㈢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行政处分。㈣凡受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者,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酌情扣发年度奖励性工资;㈤凡受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者,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10%的年度奖励性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㈥凡受建议行政处分或行政处分者,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按不称职扣发年度奖金和部分工资,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中心领导当年度考核不能

4、评优秀;当年度当事人所在科室不得评先进科室。㈦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政策性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国家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所属科室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中心通报批评,并要求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停职反省,调离岗位,并追究中心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㈧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1、工作人员对客户推诿或者粗暴刁

5、难;2、工作人员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3、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4、工作人员不一次性告知客户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样品,致使工作对象因材料不合格或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多次往返申请; 5、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客户答复而不予答复; 6、工作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7、检验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粗枝大叶,不按操作规范,责任心不强,造成检测数据错误和仪器设备损坏等不良后果;8、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检测差错和检测事故分析处理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拖延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者,一经查出,严肃

6、处理。9、其他违反制度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负责人以告诫;进行全中心通报批评,责令科室负责人书面检查。   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者;3、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者;4、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者;5、参与任何影响检验判断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活动者;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

7、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制度的;3、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 4、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5、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6、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或申诉,应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六、对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的甄别或判定,由中心质量负责人或中心主任委派他人组织相关人员查清检验责任过错或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并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疾病预防控制中

8、心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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