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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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维护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提高检验质量,增强检验人的责任心,根据中心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受聘在岗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人。第三条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中心检验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第五条本中心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甚至中心领导的责任。第六条具体检验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

2、批准做出的,具体检验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建议给予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第八条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凡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或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相应部门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相应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3、和后果的,相应部门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采、抽样过程失误,采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而对检测工作造成影响的;(三)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四)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六)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甚至依法追

4、究其刑事责任。(一)检测人未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二)工作人员推诿,无故拖延时间,不能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四)检测人发现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六)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三)故意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

5、轻或免于处理。(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检验出现错误的;(三)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及时更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三条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检验人:指食品检验机构中与食品检验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的总称,包括检验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检验人员:指具体进行检验过程的实施和操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样品抽(采)样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上机操作人

6、员和结果处理等人员。技术管理人员:指报告编制人员、复核或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部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批准人等人员。辅助人员:样品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文件档案管理人员、供应品采购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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