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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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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执行滞后探因 【论文关键词】旧桂系广西司法制度社会因素 【论文摘要】近代广西司法制度几乎与全国同步地产生和发展于清末民初,但旧桂系时期广西司法制度的执行却明显滞后于全国其它地区。这是因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它的执行毕竟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行政权、军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乡规民约的取代作用、社会经济的制约、司法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 近代广西司法制度几乎与全国同步地产生和发展于清末民初。旧桂系时期,在广西实行的司法制度是三级三审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设
2、立初级、地方和高级各厅,共三级;在形式上标榜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和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司法行政事务由广西高等审判厅和高等检察厅办理。据《(北洋)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统计,在全国101个审判厅(庭)和102个检察厅(庭)中,此时期广西各审检厅收结案件总数、结案率,除少数几年外,在全国均居中上水平。司法制度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广西民众的法律意识,但与全国其它地区相比,其效果和作用却显得明显不足。虽然民告官的现象时有出现,但民告官府的案件却一起也没有,虽然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但
3、律师参与诉讼的案件却很少;虽然人民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要求民主权利,但又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它的执行毕竟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受到当时各社会因素的制约,因而减弱了执行的效果和作用。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军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一)司法与行政高度合一,行政权高于司法权 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一直沿用司法、行政合一体制,各级地方官吏兼理司法。广西旧桂系时期,以军事和政治为主,其司法与行政的结合程度较之全国其它地区更为紧密。
4、陆荣廷在广西进行军阀割据,对广西人民进行专横统治,沮碍了司法制度的实施。 1912年3月,陆荣廷以都督府名义公布的《广西临时约法》规定:“法院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5这表明旧桂系军阀地方政府对北洋政府的抗衡及以其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从1912年12月到1913年4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广西都督与司法部、内务部、筹备国会事务局关于怎样处理选举违法案件的电文就有21件,所涉及的大案有王梦麒案、张树德案、廖钟墉案、覃液露案和黄宝铬案等5件。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广西就发生了如此众多的影响全国选
5、举的大案,这在全国实属少见。其中就王梦麒案,广西都督与司法部、内务部、筹备国会事务局进行争论的电文就有11件之多。在这件案件中,司法部、内务部、筹备国会事务局称,南宁府自治会议长黄锡康主使王梦麒冒替莫秀春投票,所犯罪行与刑律相符,无可宽恕。南宁复选监督叶镜将王梦麒所执莫秀春之初选当选人证书扣留,令其退出投票所,交巡警带回警务公所,暂行拘留,听候按律处断。复选监督对于此案办法并无不合,如有人敢于藉词煽动者,请复选监督尽可加派警兵,严行弹压,如该初选当选人等抗不投票,自应按照选举法办理。陆荣廷称,复选监督叶镜滥
6、用职权,请予撤差,按律究办。旧桂系与北洋政府之间电文来往,相互争论了几个回合,历时5个月之久,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此时期正是北洋政府袁世凯的势力迅速发展之时,陆荣廷虽然想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控制,操纵选举,为其政治服务,但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对抗中央。最后致电筹备国会事务局,表明了自己的让步:“贵局有法律上职权,本(司法)监督(即广西都督)何独不然?如来电所云,似本监督毫无法律知识而甘读职者。本监督诚知罪矣……究属违法与否,希查之。”而司法部在这场无休止的争论中,最后在致南宁都督转广西省议会初选人覃贞翰等的电文中主
7、张“……所称复选监督叶镜违法等情,可向高等审判厅依法起诉”,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处理选举违法案件,可以交司法部门裁决。然而此类大案又岂是广西高等审判厅能裁决得了的?结果,叶镜不但没有撤差和按律究办,反而被任命为广西高等审判厅厅长。这实际上是广西旧桂系军阀地方分权与北洋政府中央集权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它虽然以广西都督的让步而告终,却已反映了旧桂系军阀要干预司法裁判权,要以行政控制选举。到了1925年广省长张一气签署任命叶镜为广西高等审判厅厅长、陆培鑫为广西高等检察厅厅长。此后,广西省高等审判厅厅长、高等检察厅厅长
8、有时由中央任命,有时由广西省最高行政长官签署任命。所以黄绍姚说:“广西省政府成立以后,至十六年(1927年)……把军事行政、司法行政,皆统属于省政府之内(但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之诉讼判决,仍独立的,不受行政的拘束),使全省政治、军事、司法皆为省组织之一部……并未持久的彻底实行,军事厅、司法厅不久就撤销。”司法权受到了行政权的干涉,司法机关完全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庸,从而为行政长官借诉讼鱼肉人民提供了方便。 而此时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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