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管制刑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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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管制刑之我见目录论文摘要第2页一、我国刑法中管制刑的概念及特征第3页二、取消管制刑的依据第5页三、废除管制刑后的构想第8页注释第10页参考文献第11页论文摘要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有其悠久的历史,并在我国随后的法制进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主刑的管制刑,无论从立法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执行中看,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笔者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无论是保存管制刑还是改革管制刑,均不能根除作为特定历史产物的管制刑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当管制刑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之作用时,其存在已无实际意义

2、。相反,取消管制刑后的刑罚体系则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法制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同时,果断地抛弃与时代不能接轨的管制刑,也是“与时俱进”之思想在我国刑罚理论中的具体体现与运用。当然,废除管制刑后,也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暂时留下个别的“真空”。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也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关键词:管制执行遏制犯罪立法目的废除9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有其悠久的历史。一般认为,作为刑罚意义上的管制刑创立于解放战争后期,其虽然不能等同于后来的管制刑,但由于对管制刑有直接影响,所以可以看作是管制刑的萌芽。不可否认,管制刑曾对保持我国社

3、会稳定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建国初期,管制刑是改造和惩罚反动势力和其他犯罪的重要形式,并在我国随后的法制进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主刑的管制刑,无论从立法理论上讲还是从实际执行中看,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随之,法学界也出现了针对管制刑存亡的三大阵营:保留管制刑;废除管制刑;改革管制刑。笔者通过对众多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无论是保存管制刑还是改革管制刑,均不能根除作为特定历史产物的管制刑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当管制刑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之作用时,其存在已无实际意义。相反,取消管制刑后的刑罚体系则能更好地促

4、进我国现代法制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同时,果断地抛弃与时代不能接轨的管制刑,也是“与时俱进”之思想在我国刑罚理论中的具体体现与运用。一、我国刑法中管制刑的概念及特征(一)制刑的定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管制刑的定义有多种说法,比如,“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和改造的刑罚方法。”⑴;“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⑵刑法学者们在管制刑定义中指出了管制刑的定义中主要包含这几个方面:1、由法院判处;2、对犯罪分子不予收监关押;3、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

5、督;4、是一种刑罚方法。综合学者们的表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较为完整的管制刑的定义: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在社会中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二)管制刑的特征通过我国众多刑法学者对管制刑定义的表述,再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管制刑的主要特征:1、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所谓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⑶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的特点是能单独适用,

6、但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⑷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国境。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2、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管制刑属于我国刑罚中的一种限制自由刑由于管制刑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因而它的执行与“蹲监狱”无关,而是采取开放性的服刑方法,即一改传统的关押服刑为不关押服刑,这也是作为限制自由刑的管制刑区别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主要之处。3、限制自由上面表述过,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不予

7、关押,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犯罪分子不受任何约束而放任不管,而是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管束和限制,即限制自由。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生活自由,二是有条件地限制一定的政治自由。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管制刑是一种兼有限制自由刑和限制资格刑双重性质的混合刑”。⑸94、在社会中改造对于管制刑而言,“社会改造是指管制刑执行主体的社会化和执行空间的社会化”。⑹所谓执行主体的社会化是指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进行改造。其中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前提和主要方式,由群众监督是必要的补充形式;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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