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及专项基金量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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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量化发表日期:2012年4月9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沈廷金  本页面已被访问1237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依法设立的“成员账户”中,以作为年终分配“剩余盈余”的主要构成依据。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合理量化合作社公积金,已成为当前各地合作社在深入贯彻执行《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范组织财务

2、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引以重视的重要问题。本文略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合作社公积金的概念与构成  公积金是一个财务范畴。在财务会计学中,泛指各类经济组织(如企业、公司等)为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按有关规定(或惯例)从年度利润(或盈余、收益)中提取,或者从其他来源途径(主要是随主营业务经营进行而伴生形成)取得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资金,实质是以资本储备形式反映的资本增值。根据其形成的来源途径不同,一般区分为资本公积金(也称“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也称“盈余公积”)两类。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分别体现着不同的资本增值关系

3、,共同受法规、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约束。  资本公积是指归投资人共同所有,由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一项资本金,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溢价、外币汇率折算差额、农业资产自然增值等。从形式上看,资本公积可供企业或公司无偿运营使用,单独支配处置,但由于它不能具体地归属于确指的投资者,或不便于具体计入哪一个投资者个人。因此,在资金价值关系体现上,不能直接计算在核定的注册资本金之内,只能体现着一种“共同权益”。在合作社内部,这项共同权益就是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盈余公积是指投资人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各种积累资金。我国《企业会计制度》

4、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三项。从形式上看,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的表现特征基本一致,体现的也是企业投资人的“共同权益”,主要区别在于形成的来源途径不同。《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从法律条文字意上理解只是指盈余公积金这个部分,并且没有再按未来用途进一步区分具体项目,这项权益积累也是是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以上两项公积金的核算作了完整规定,其中第二部分(会计核算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中明确界定:合

5、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第三部分(会计科目)对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分别规定了科目名称、核算内容、明细设置、余额性质等具体要求。这一情况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相对明确。   二、合作社公积金量化  公积金作为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无论从那种渠道上形成都要归成员共同所有,一经取得形成即应量化确定为每个成员的享有份额,以及时明晰合作社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合法权益。  1、公积金量化的实质  前面述及,公积金的实质是以资本储备形式反映的资本增值。这种增值积累,在一般公司或企业内部,主要是

6、由投资人的投资使用而产生的经营结果。但在合作社这类特殊经济组织内部,则是由以下两个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一是入社成员的出资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二是入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业务交易量对合作社发展的贡献。因此,根据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原理分析,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取得的公积金,即应归全体有出资的成员和有业务交易量的成员共同享有,要实行严格明确的份额量化。  合作社进行公积金量化的主要目的,在于界定确认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而不是合作社对成员经济利益的直接分配,公积金形成以后的自身数额变化如何,由合作社在以后的实际安排使

7、用情况决定。所以,公积金量化只是依法组织会计核算所必须的重要基础环节,是一种账外财务业务处置。不论量化计算之后的最终结果如何,都不用在会计账簿中进行账务(会计分录)处理,只要求记录在各成员账户中予以反映。通过量化处理,可以体现落实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积累(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的享有关系,保障全面完整地组织公积金账内核算,提高内部合作稳定程度,保证成员应得利益及时合理分配到位。  2、公积金量化方法及其分析  公积金量化的过程表现主要是计算成员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合作社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具体的量化

8、计算方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可采取三种方法分别进行量化:  第一种是按交易量(额)标准量化。依据当年本社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标准,计算确定成员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这种方法能充分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作用与发展特征,便于引导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合作优势,打造人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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