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

ID:11879743

大小:258.50 KB

页数:173页

时间:2018-07-14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_第1页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_第2页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_第3页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_第4页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美国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研究1、相关定义1.1、明确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根据IFRS4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实体签发的保险合同,以及其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无论实体是否被认定为保险机构,以及为了法律目的合同是否被认定为保险合同,这些合同都应该适用22本准则。同时,明确了保险合同是指:一方(承保人)承当特定事件(保险事项)对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时候,通过提供补偿的方式为另一方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保险合同不包括金融风险(比如市场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投保方是指与保险人

2、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方。根据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只有一个合同必须涉及到一定的风险转移才算做一个保险合同。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新的保险合同定义将会带来较大的影响,纯粹的风险保障产品将肯定会属于保险合同,纯粹的投资产品则肯定不是,而其它的一些综合型的产品将会比较复杂一些,IFRS4要求对综合型产品进行分拆估值。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保险风险转移的储蓄产品,退休金金计划以及年金都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投连保单,例如,死亡给付达到累计储蓄的

3、101%的保险单,由于只涉及极少的风险所以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来对待;保险公司具有在累计期的期末选择重新设置年金率权利的年金在最初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这些没有达到IFRS4中的保险合同的定义的合同必须作为IAS32以及IAS39之下的金融工具;在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下,这些合同也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下适用。那些给合同持有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例如作为某项投资合同一个部分的投资管理服务)必须按照IAS18来加以确认。由下表我们可以看出,根据IF

4、RS4保险合同的分类情况、分拆估值的要求以及适用的会计准则23合同是否涉及显著的保险风险是否保险合同投资特征无服务特征存款部分自由分红特征作为服务收入IAS18有无存款是否按现有保险合同投资合同方针得到认可IFRS4IAS39是否不需要分拆估值分拆估值为存款部分单独为保险部分单独5计算IAS39计算IFRS4在明确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上,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开始向国际趋同。在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条以及第四条中也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保

5、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5《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sigma2004年第7期24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虽然把保险合同的概念做了明确的解释,但概念中所提及的”保险风险”却没有一个定义。财政

6、部也并未对对保险风险中何谓重大风险作进一步的解释。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没有对保险风险有明确的定义。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来看,根据准则,对于没有保障功能的保单,其收入将是不计入保费收入的。举例说明,旅游过程中的意外保险就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险费,一旦投保人在旅游期间发生以外伤亡,保险公司就要赔付几十万元的赔偿金,对于承保人来讲,相对于几十元的保费收入,是要承担重大风险的,这就符合了准则中提到的保险合同的概念,是具有重大风险的,这个保险合同便有保险风险。而另外的产品,如5至10年保证利率收益的银行保险产品

7、,在5年内投保人若受伤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险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证利率2%至3%的本金,这样简单的产品则无法符合准则中提到的承担保险风险的标准,保险公司对这张保单的收入按照规则就不能纳入保费收入计量。这是没有对保险风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界定的。由于”重大保险风险”这个定义比较模糊,没有一个具体的区分标准,所以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不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即对于同样的合同不同保险人可能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这样对于监管者而言,数据缺乏可比性。这对我国的保险监管而言将会是一个重大的考验。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没有界定保险合同,

8、实务中,除储金保险等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我国现行会计标准确认的保费收入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保费收入差异会很大。近些年来,我国寿险的保费收入的半数江山均系新型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分红等险种拼得,如果这些险种中的投资、储蓄成分今后不再计入保费收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就会出现严重的下降的趋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