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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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奎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统筹规划,统建统管,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3、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回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民政、环保、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

4、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回购、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通过市场收购、回购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在市场上

5、租赁的住房;       (四)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面向园区职工租赁的公寓、宿舍;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内;新建集体宿舍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

6、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出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房屋建安成本核算,并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出资在市场上收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7、的住房,收购价格按相关部门审定的价格进行核算。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租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       (一)中央、自治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安排的资金;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

8、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贷款。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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