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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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文件力发基字〔2017〕109号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关于印发《力学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内各部门:《力学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所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2017年10月10日1力学研究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力学研究所基本建设以及各类修缮与改造项目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

2、)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力学研究所组织实施的投资在6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房屋修缮工程及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重要设备购置、主要材料采购等。第二章决策流程和机构建设第三条力学研究所基本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1.审查和批准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总投资、竣工决算等;22.建设资金的筹措;3.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职权;4.决定建设项目的启动、撤销、停建、缓建等;5.审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6.研究和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7.(所长)所务会认为需提交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成

3、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由主管所领导、基建、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实验室等负责人组成。基建领导小组:1.审议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投资与决算;2.指导、审定编制初步设计的工艺方案(包括面积分配、功能布局、环境要求);3.定期听取基建项目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审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五条基本建设具体任务由基建与园区管理处负责实施,承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三章基本建设管理第六条所有基建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均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3采购法实施条例》进行招标并接受纪检机构的监督。按规

4、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和重要设备与主要材料购置,须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基建从业人员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树立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的意识。科学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第八条配合、协调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管理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九条凡由建设方认质认价的重要设备与主要材料购置需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邀请招标的:(一)5

5、000元以上~1万元的设备与材料采购,应找不少于3家的合格供应商进行比价,经监理单位确认;(二)1万元(含)以上~20万元的设备与材料采购,由建设方联合监理、施工单位在报名厂家中挑选出不少于3家的合格供应商进行比价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三)采购20万元(含)-200万以下的重要设备与主要材料时,应组织监理、施工方不少于3人的考察小组对报名单位进行考察,包括:供应商综合实力、报价合理性、企4业业绩、履约守信等。根据评审结果推选出拟中标单位,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200万及以上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第十条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一)10万元以下的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经设计、监理单

6、位、基建与园区处共同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二)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洽商与设计变更,经设计、监理单位、基建与园区管理处、主管所领导共同审批后,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向所长汇报。(三)重大方案性调整与变更报(所长)所务会审批。第十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的合法性,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审核。第四章基建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与资产处负责。第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流和挪用。第十四条工程款等款项的支付须经经手人、基建与园区处负责人、主管

7、所领导签字,并附合同或协议等有效证明材5料,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各类款项的支付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阶段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照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办法执行,重要工程聘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金额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支付;工程款的过程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85%,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经社会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财务决算。第十六条工程总价款的结算,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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