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餐饮业停车保管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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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餐饮业停车保管责任认定——初探安全保障义务适用(此标题不妥,需要修改)本院于2009年##月¥¥日审理了一桩民事诉讼案件,案情基本如下:原告汪炜骑电动车与学生甘英到被告处九龙大酒店就餐。汪炜按九龙大酒店保安的指示安排将所骑电动车停放在九龙大酒店提供的停放处。就餐完毕后,汪炜发现电动车被盗,事发后与九龙大酒店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本案尚在侦查中。此后,汪炜针对其所受财产损失与九龙大酒店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认为原告汪炜的电动车停放在被告指定的管理范围之内,九龙大酒店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致

2、使原告车辆丢失,鉴于此,本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后,认为汪炜与上诉人九龙大酒店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上诉人因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带,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此案虽告一段落,但一些问题仍徘徊在笔者心间,惟有一抒为快,方能安抚忐忑之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公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城市家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幸福果实,选择开车外出就餐。与之相伴随的是不断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试图以餐饮业停车保管服务为

3、切入点,厘清经营者与顾客在此项服务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思路。笔者努力思考的问题是怎样认定经营者的义务范围;车辆保管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还是一种意定之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与保管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之间作出选择,谁更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为本文创作初衷。为了准确适用该法律规范我们需要明确相关概念。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的危险的人,对此等危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在危险发生之后应采取求助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它至少具备三大特征:其一,它只是一定程度的合理注意义

4、务,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依合理人的注意标准所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不是无限的注意义务,对合理性的判断,法院以理性的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为一般标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结论;其二,它主要是课以当事人积极作为的义务,以弥补传统的侵权法中不作为义务对人保障的不足;其三,它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这种关系可以是因为法律规定、自愿承担行为、先前的危险行为等而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相当广泛,包括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保护义务、求助义务等。所谓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指一个善良、理智、谨慎之人按合理的注意标准所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与此相对应

5、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而无偿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此项保管行为作有偿性约定。其合同标的是保管行为而非保管物。……结合到具体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视餐饮业经营者规模而将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济实力强大,管理设备完善,服务周到,法律意识较强的企业。他们能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努力减少并化

6、解民事纠纷。这类企业能够为顾客提供健全的保管服务,并通过明示的方式(如发卡或收费凭证)表示愿意与车主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这无疑有利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时化解矛盾。但问题主要纠结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相对较小,只有在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例如在本文开头引入的案例中,假使保管人迟到了保管义务,如监控设备工作正常,保安也四处巡逻,仍然没有能够避免车辆丢失,经营者的重大过失就难以认定,那么消费者向法院提出违约责任,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就难以得到法庭支持。那么消费者是否能从其它途径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法呢?本文将在下列两种情况

7、中着重讨论。第二类餐饮业经营者是仅提供车辆停放场所,及保安巡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此处后,经营者不能提供其他证明凭证,表示愿意与之订立相关保管合同,这种情况往往是发生纠纷的焦点所在。我们知道经营者的义务无非来源于意定义务或者是法定义务。就意定义务而言,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合意,表示愿意形成一定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探究经营者是否有与车辆所有人之间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只是单纯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在市

8、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从经济利益出发来含衡量人行为的时代,人情淡漠是不争的事实,但社会的主流仍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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