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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_201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自2010年實施明年1月1日起,广东流动人口管理将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届时,随着居住证制度全面推行,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将在广东退出历史舞台。 昨天闭幕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新通过的条例规定,广东对流动人口施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根据该条例,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这一界定,比原条例的范围有所收窄。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
2、居住地起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发给居住证。但以下人员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证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新条例体现了广东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由“管人”向“管事”、由暂住证单一功能到居住证一证多能、由规定流动人员义务到保障其权利等方面的转变。 根据该条例,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在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需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才需要缴纳工本费。条例规定,持证人享有参加
3、社保、享受公益性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众多权利。符合一定的条件,流动人口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可享受常住户口学生待遇。 考虑到与原条例有关规定的衔接,新的条例特别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四种情形可不办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学习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延期手续住宿
4、登记的。 《修订草案》突出服务与保障 连住五年子女上学待遇等同常住人口 《修订草案》对流动人员最为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居住满五年,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修订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流动人员享有的部分权益和公共服务 广东打工可申领驾证评职称 1.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2.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3.
5、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 缴社保七年可申请常住户口 4.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证明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5.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省人大内司委提审议意见 应增个人隐私保密义务 新快报讯(记者吴璇通讯员任宣)《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6、昨日提交审议。而省人大内司委同时提交对该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增加登记机关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涉及个人稳私信息的保密义务、优秀农民工入户特别规定等内容。 在居住申报登记方面,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建议《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员居住申报登记具体时限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修订草案》当场发放居住证的规定,《审议意见》认为不切实际,建议将证件发放时间限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议意见》认为《修订草案》有关“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表述不够明确,建议将“入托、入学”修改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记者崔朝阳、实习生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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