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合法权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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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妇女、儿童和老人,相对说来属于社会中的弱者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不加以特别保护,极易受到非法侵害。国家法律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要予以保护,但这里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同,而是具有特殊保护之意。  论文关键词:婚姻原则保障  妇女、儿童和老人,相对说来属于社会中的弱者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不加以特别保护,极易受到非法侵害。国家法律对任何人的合法利益都要予以保护,但这里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则不同,而是具有特殊保护之意。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一是历史原因,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在中国延续了数千年之久,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其二是两性差别,妇女在生理上的特殊性,是不能否认的客观存在;其三是现实要求,目前男女之问在社会和家庭生活的诸多方面,还存在着实际上的差别。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包办、卖婚姻中,受害最大的仍然是妇女。在一些家庭中,还严重存在着夫权、家长制和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残余影响,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严重。干涉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

3、,无视妇女的财产权利,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的母亲,以及歧视女性继承人等,在一些地方还严重存在。所以,从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情况来看,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  (一)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9条),等等。  (二)文化教育权益:“学校和有关部门

4、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人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15条),等等。  (三)劳动权益:“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22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23条),等等。  (四)财产权益:“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29条),等等。  (五)人身权利:包括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均受法律保护。“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

5、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37条),等等。  (六)婚姻家庭权益:“3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42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第45条),等等。  此外,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许多省、市、自洽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更切实、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儿童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一是针对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家庭制度而设立,二是从儿

6、童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考虑的。  在旧社会,儿童往往被当做父母、家长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益完全被漠视。中国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的重罪,反之,并无父母对子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虽规定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但有关亲权的规定,往往以父母为本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缺乏充分的保护。尤其是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国家立法中不能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尽管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此作了修改,但社会对其歧视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生活在众多的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得不到正常的抚育;虐待、遗弃儿童的现象相当严重;青少年犯罪的增多,已经

7、成为社会的尖锐而令人十分关注的问题。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儿童的社会和家庭地位。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作了专门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6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9条)。国家对儿童的生活、教育和社会福利非常重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施行,使广大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了法律保障。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确定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还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保

8、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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