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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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按照《培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开展船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并按照统一的格式附送相关材料(相关格式见附件)。第三条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第四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2、日内制定核验方案,组织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并将制定的培训机构核验方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后实施。第五条现场核验组应当由3至7名核验人员组成,选派时应遵守回避原则和资格相当原则,并根据核验项目情况考虑核验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第六条现场核验应当对是否具备所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许可条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主要核实:(一)场地、设施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拟开展培训项目及其申请规模的要求;(二)教学、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拟开展培训项目及申请规模的要求;(三)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的可行性和针对性,实操培训项目安全的风险评估

3、;(四)质量管理体系;(五)培训课程是否符合确认要求。第七条核验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表格记录现场核验情况,并按照主要核实内容出具现场核验报告。现场核验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并进行的,应当分别出具报告。第八条核验组核验培训规模时,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标准确定,并考虑下列因素:(一)场地、设施设备的总体数量和使用安排。(二)实操教员数量应满足所培训项目的师生比例最低要求,且保证每个学员完成不低于培训大纲规定的实操时间。(三)学员每天不超过8学时/天,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四)理论课需要合班的,最多不超过两个班。第九条培训

4、机构所使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原则上应当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如系租用,培训机构应提供出租方确保至少5年内保证承租方能够持续使用的租用合同,并提供所租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等能够适合用于培训的评价报告。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组织相当资格的人员完成对拟开展的培训课程进行评审,直接采用国际海事组织示范课程的,免于课程评审。培训课程包含使用模拟器培训的,还应包括对模拟器是否适合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进行测试后

5、的评审结论。第十二条每个培训项目80%的教员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所承担培训项目课程的考试。第十三条除规定可以外聘教员的培训项目外,申请培训项目许可的教员应当为自有教员。教员每周承担的岗位适任培训课程不超过30学时或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不超过40学时,同时承担岗位适任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应不超过30学时。﹝需要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适任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第十四条培训课程确认应以培训项目分别认定,对于认可的培训课程,负责组织现场核验的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时予以确认。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培训课程确认

6、时,对培训机构开展的船上培训、模块化培训等培训方式的,可视为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对应部分培训内容。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课程进行确认时,应主要核实以下内容:(一)教学大纲是否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二)教学计划对于按照入学标准招收学员开展培训的合理性;(三)培训的方法、理论和实操培训的安排是否满足培训要求;(四)培训内容与场地、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教员的安排是否满足拟开展培训项目及其规模的要求;(五)教材是否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六)培训课程所涉及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合理性和针对性。第十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

7、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现场核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验组的现场核验情况及核验报告作出行政许可初步审查意见,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及同意的具体项目和规模,并连同核验组的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十七条申请变更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培训机构应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申请;(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受理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变更的事项

8、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连同申请材料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十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按照培训许可现场核验的流程组织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培训机构取得培训许可证后增加培训项目的,中期核查时间按照初次获得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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