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电工检查冰柜被电成植物人 属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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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年前,南宁市利客隆超市邕宁加盟店一名防损部主管,因一次检查超市冰柜时发生触电事故,不幸变成植物人。他的代理人为他两次起诉冰柜生产商广州某公司,今年2月25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广州某公司赔偿他损失31万多元。  检查冰柜  触电变成植物人  郑某是百色市人。2004年11月13日,郑某到利客隆超市邕宁加盟二店(下称“邕宁加盟店”)务工,职务是防损部主管,每月工资为6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郑某没有电工上岗证。  2005年8月5日22时许,店里的员工向郑某反映,称该商场的生鲜区有冰柜漏电。郑某去到后

2、用电笔测试外壳标有“双汇速冻制品”卧式冰柜,发现有漏电现象,即叫同事谢某去拉开电闸。随后,郑某叫来几个员工,将冰柜抬出来检查,确认无漏电后,推回原处置放,并用手示范触摸冰柜发现无漏电后,再把冰柜推回至墙边。由于方位欠佳,郑某又叫员工把冰柜拉出来,之后当郑某再次用手触摸该冰柜时,却发生触电事故。  郑某当即被送到邕宁区人民医院治疗,3天后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缺氧性脑伤——也就是说,他变成了一个植物人。  仲裁裁决  属于因工受伤  2005

3、年12月15日,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是因工受伤。  2006年4月26日,因劳动能力伤情鉴定的需要,郑某从医科大一附院转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4月28日,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郑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一级、生活自理障碍为完全护理。同日,郑某从南宁第一医院转到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  2006年6月23日,郑某的代理人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当年10月14日作出裁决:由邕宁加盟店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郑某各项待遇。  难以执行  触电员工诉上法院  郑某一方认为该裁定书难以执行,

4、随后将南宁某超市、广州某公司(事故冰柜的生产厂家)、邕宁加盟店店主莫某一并诉上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5年的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几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某公司的冰柜漏电与郑某触电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厂家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邕宁加盟店内供电线路的敷设存在安全隐患,该店的经营性质是个体工商户,莫某是该店的业主,其行为有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南宁某超市对邕宁加盟店的经营活动具有管理义务,也取得了经济收益,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应对加盟店业主莫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

5、任。  郑某作为邕宁加盟店的防损员,不是电工,没有电工上岗证,在冰箱出现问题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不应该自己去处理,由于郑某盲目操作,不注意安全而导致触电,也应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广州某公司、莫某与郑某应按52%、40%、8%分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2007年3月30日,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的52%即12.6万元;莫某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的40%即9.7万元;南宁某超市对莫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宁市某超市、广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这两家公司

6、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再次起诉  判赔31万多元  2010年11月19日,郑某一方认为第一次起诉时还有部分经济损失没有提出,再次起诉要求广州某公司赔偿后15年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精神损失金、营养费。郑某的儿子郑晓晓(化名)也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其生活费。  法庭上,广州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中,郑某受到的伤害是明显的,诉讼时效应从他受伤害之日即2005年8月5日起算,时效为一年。但郑某对该事故的处理选择的是分阶段起诉的方法,目前我国法律没有

7、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郑某在第一次起诉时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主张了5年,现在再主张15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郑某受伤后,一直没能治愈,他精神创伤持续发生,因此,郑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没超过诉讼时效;营养费、抚养费,郑某受伤后这两个费用一直存在,但郑某在第一次起诉时没有提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这两个费用应从郑某起诉之日(2010年11月19日)的前一年起计算即从2009年11月20日起算,2009年11月19日之前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再得到支持。  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核算各项损失并按52%比例计算后

8、,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广州某企业赔偿郑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郑晓晓的抚养费共计31.2万元。(王克础郑吓保陈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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