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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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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立法学解读[提要]本文是《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公务员录用纠纷专题诉讼研究的成果之一,主要为深化对广西人事厅2005年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案诉讼及为对广西人事厅2006年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诉讼作理论准备,写作时间为2006年8月至11月。文章以《公务员法》为背景从立法与政策、立法与政治、立法与社会、立法技术和立法救济等的全新视角,对设置年龄、学历为主的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违法性进行了系统深入独到的分析,有较强的理论独创性和现实针对性。 [关键词]国家意志立法表达法律保留法律解释科学人才观
2、社会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及回答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或《暂行规定》)以及各地、各部门自称以《公务员条例》和《通知》为依据制定的各种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法律的形式上宣告废止。但是,2006年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高学历资格限制条件依然如旧,将年龄从《通知》规定的一般35岁以下放宽到36岁,也没有带来任何制度性
3、改变的意义和价值;各地报考的年龄和学历限制也依然是五花八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这种现象是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呢?还是不符合《公务员法》,为《公务员法》所抛弃和否定的呢?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只有是或不是两种答案。 回答是的主要说法是:《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规定上限,对文化程
4、度的要求也不明确,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人事部门规定报考公务员资格年龄上限和学历条件是自然的,而且过去一直也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过去一直这样做并不表示过去一直是正确的,即使过去是正确的,也并不等于现在也就一定正确。 他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规定限制年龄上限,在社会上很有迷惑性,实际上是对行政法原则的歪曲。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上的原则,也是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实行抗辩的原则。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必须是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和合法的授权才可以为。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勿为、可为、应为等)是置在一定的权利
5、义务体系中去规范的,勿为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是相对于他方权利而产生的义务,并非以“禁止”35二字为唯一标志。如果像他们这样不分法律原则适用条件而耍“无赖”浑水摸鱼的话,那么,人们也可以这样质问:《公务员法》没有规定禁止杀人,也未见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规定有禁止杀人的条文,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盗贼[1]http://www.gyssw.com.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ent1&style=standard1#_edn1了!? 他们所说的学历在实务上实际就是指文凭,且文
6、凭还要搞三六九等(全日制、函授、电大、自考、党校、职校等)的区别。事实上我们知道,文化程度的要求并不等同于对学历的要求,更不等同于对文凭的要求。人事部《通知》中规定,报考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条件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是文化程度而不是学历!但是所有招考公务员的简章,包括人事部的简章,普遍地动辄要求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这说明他们是抛开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自己搞一套[2]http://www.gyssw.com.cn/zwedit/ewebeditor.asp?id=cont
7、ent1&style=standard1#_edn2. 立法是一个表达国家意志的过程。我们不否认起草部门的某些人士在起草《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可能确实还存在继续坚持限制公务员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的想法,但是,这种个人(某种意义上甚至包括个人所在的组织)的想法没有能够在立法过程中被合法有效地作为国家意志表达出来。换言之,就是这种想法被立法表达的国家意志否定了,在立法程序中被过滤掉了!既然没有作为国家意志表达为法律的规范,那么,这种想法就不应该存在任何“法”的效力,自然就更不应该在法的实施中“夹塞”进来以“法”的名义和
8、方式被执行。 所以,我们的回答是否定他们的意见的。 然而,我们在权力的汪洋中还只是沧海一粟,缺乏“一言九鼎”的权威,在社会及媒体上也缺乏宣传的版面,上面的批驳及正面意见的存在本身事实并不足以使我们的观点自然地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我们仍需要更深刻的论证。本文尝试采用立法学的方法,依据《公务员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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